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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是保证《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措施。由于遗嘱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所立遗嘱也十分繁杂。公证机关在受理此种公证时,应认真审核、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审核确认遗嘱形式要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人员要按《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对遗嘱形式的基本要求,对遗嘱各形式要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审核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时,应以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无争议为前提,同时还要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是亲笔书写的证据材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审核代书遗嘱还要看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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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我想问一下,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即遗书,与遗嘱有什么区别?可以算是自书遗嘱吗?刘志民律师:“遗书”是一个汉语名词,指的是死者临死前留下的书信,其不具有法律意义。“自书遗嘱”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指的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具有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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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遗嘱形式的完善,学界在能否承认共同遗嘱问题上观点对立,还有学者提出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以外再增加秘密遗嘱形式。但通过对中日两国遗嘱实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应当明文否定共同遗嘱等自设形式,同时秘密遗嘱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在规定了秘密遗嘱的日本,该形式已经受到学者废除的呼吁,因其实质是自书遗嘱。因此,在对遗嘱形式要件予以完善时,应当维持现行的五种形式,但需细化五种遗嘱形式的要件,以便于司法确认立遗嘱人的真意,实现立遗嘱人的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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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4):67-77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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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办理的依据是《公证法》和司法部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治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规范遗嘱公证的《遗嘱公证细则》开始显现出其局限性.其中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之一.细则对于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规定必须采用打印形式,而对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要件的规定则相对较少.公证遗嘱的载体究竟是否必须采用打印形式、公证员是否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如何签字等相关形式要件问题已经成为了急需明确的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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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违法或瑕疵的遗嘱公证效力如何确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正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继承开始的时候,各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往往会从遗嘱公证无效的角度人手.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从而达到继承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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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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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人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生活中人们利用电脑打印遗嘱是普遍现象.《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也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那么,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何要打印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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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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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言2013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在北京西交民巷挂牌成立。成立伊始现场便出现火爆场面,每天来办理和咨询遗嘱业务的人应接不暇,据悉预约工作已经排到2014年以后,以每天预约40个的数量计算中华遗嘱库一年大约可以受理上万件遗嘱登记。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公众对订立遗嘱有着迫切的需求。我国法律所认可的遗嘱有效形式共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严格来说,中华遗嘱库仅仅是作为中立机构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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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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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身后的遗产。这真是“身前看透身后事,立下遗嘱分遗产,自己意愿能实现,也为家人省麻烦。”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5种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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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设计过于简单,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文中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完善以及不宜担任见证人的人员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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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作此立法例,王利明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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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田晓云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或称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各国立法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例如遗嘱种类的划分有不同,有些国家即使遗嘱种类相同,具体要求的条件也不完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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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继承法的颁布施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方法越来越感兴趣.遗嘱继承的法律地位也将日趋重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继承法还待完善,因此,研究探讨有关遗嘱继承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一、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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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变更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人立了遗嘱后就不再去轻易地变更它,因而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现出来的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