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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6 毫秒
1.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相似文献   

2.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法条再严密,也会有不尽人意之处。因而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立法滞后,法律漏洞大量存在,此乃不证之事实。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对法律漏洞作补充,以实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与社会公正,实现人民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审判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4.
法律事实的含义   事实,汉语词典释义为:事情的真实情况。关于“事情”,该词典则释义为:人类生活的一切活动和所遇到的一切社会现象。如果撇开人们的主观因素来看,其本质特点应为客观实在性,我们将这样的事实叫做客观事实。   人们生活中所称的事实一般是指人们对客观事实感知的结果,渗透了人们诸如认知能力、道德品德等主观因素,我们把这种事实定义为一般事实。   如果用法律的标准对一般事实做出评价,能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产生意义和影响的,我们则称之为法律上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近乎于理想化的状…  相似文献   

5.
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6.
从逻辑学和语言学角度分析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法律在规范层面呈现出“前件 /后件”结构 ,在事实层面上呈现出“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结构 ,在规范前件和法律事实之间 ,在规范后件和法律关系之间 ,分别存在着对应性关系 ;同时 ,在前件词项和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间 ,在后件词项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 ,都分别存在着对应关系 ;而且 ,就连前件、后件之间的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的横向的逻辑必然联系之间 ,也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 ,取决于规范本身的设定性或规定性特质 ,规范具有设定性或规定性 ,法律才能同其它异质因素区别开来 ,才能够把现实生活中极可能是毫不相关的两个事实强制性地扭结在一起。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论社会权的宪法规范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肯定社会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性质,但却只是基于"事实平等"应得到保障这样的价值追求上的理由,而未能提供一个宪法规范意义上的依据.因此,有必要通过确立"事实平等"在宪法平等规范中的地位,论证"事实平等"这项价值追求乃是宪法平等规范的应有之意,来为社会权寻得一个更为坚实的宪法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9.
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及法律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焦宝乾 《法商研究》2005,22(4):52-57
在基于近代以来哲学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知识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须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事实。然而,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并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去认真探索和发现。在裁判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也对法律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凸显出法律决定是一个双向而非单向运行的过程。与哲学诠释学对基于事实与规范二分的封闭体系观念的批判相一致,法律论证理论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实践性的法律论辩只有在开放性的体系中才能得以开展。  相似文献   

10.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11.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和规范事实,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规范的事实要件构筑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既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又为社会生活实际所制约,兼有主客观共居的属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阶段或过程。案件事实和可得适用的法律的发现及其判断,几乎是同步进行并相互制约的。  相似文献   

12.
印大双 《政法论丛》2014,(6):121-127
法律推理过程包含着权力与利益、应然与实然、确定性与妥当性、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等矛盾,法律推理促动法律规范由普遍规则到个案规则适用,法律推理涉及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追寻,涉及推理主体关于知识论与实践理性的思考,法律推理的重心由立法领域到司法领域、由法律本体论到方法论、由法律移植到制度理性整合、由宏观论证到微观分析的转向。法律推理呈现内部逻辑强制与外部言说理性互动的特征,已经由法律文本所体现的规范层面转向法律施行的实践层面,形成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规范的交互流转。  相似文献   

13.
孙日华 《北方法学》2011,5(6):15-23
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始终存在着多种分类。大多数都是在静态意义上对事实进行划分;事实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有意义,事实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考察。从客观事实的发生、案件事实的陈述到裁判事实的建构,是诉讼参与人、法律规范、证据等各种因素整合的结果。裁判事实的最终形成是在法律理性主导下进行的事实演化;事实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意义上的分类并不是司法过程中事实的真实形态。  相似文献   

14.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基层法院法官常纠缠于格式化的司法与非格式化的现实之间。他们依据司法的格式来处理非格式化的社会现实,处理那些无法用现代法律概念涵盖的事实。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社会生活的非格式化问题却令格式化的司法难以回答。  相似文献   

15.
王政勋 《法律科学》2008,26(4):75-86
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达成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言伴语境对意义生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言伴语境是当下案件事实。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其前见的指引下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建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文本以语用意义,并且在语境和文本、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多次循环往复中实现解释者和文本的视域融合,使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未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对其适用体现了言伴语境对文本意义的作用,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该理论不会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法官因此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16.
新闻规范表征着新闻传播的自由状态。前法治社会里的新闻规范是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文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总和,它是新闻自治和新闻法治的规范事实。在法治社会里,新闻自治是法治的子系统,是一项具体法治。以法治精神构建新闻法律规范统摄下的新闻规范体系,新闻自治才能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7.
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分歧,但是,争论并没有跳出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要探究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重新考察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实现分析进路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就是这种分析进路转换之后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限度保持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具有价值导向性、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中间性、使法规范与生活现实相互调适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刑法立法上,类型化应是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发展方向;在刑法适用中,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形成案件事实都离不开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引入刑法领域,标志着刑法学摒弃主客体分离而采用主客体并存的认识模式,意味着刑法解释立场由形式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向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论的革新,并带来了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的深思。  相似文献   

19.
犯罪构造理论在刑法学历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标志着现代刑法的诞生,自此犯罪被牢牢地与刑法法规连在一起,罪刑法定原则亦从宣言走向实践。可以说,作为刑法学支柱的犯罪构造理论,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正当性建基。回顾刑法学的发展沿革,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主义犯罪体系,犯罪构造理论走出了一条从纯粹的事实到不断融入规范因素的轨迹,而对于犯罪构造理论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廓清在当下刑法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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