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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商法的性质入手来分析商法视角下的国家和商人的关系。首先,提出了商法公法化这一现象,并从其表现形式、实质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界定;第二个部分主要从经济学原因、商法本身价值取向的变迁两个方面的原因来解析商法的公法化现象;最后,阐述了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商法私法自治理念的协调,并提出了商法公法性规范应该居于从属性地位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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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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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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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新趋势是私法的公法化与公法的私法化。随着社会的变迁,人权的凸显,刑法的公法性质也受到了意思自治理念的渗透。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这一进程的结果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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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法化"这一命题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公法"概念偷换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严格责任"等;第二,商法属于私法是定性分析,但论证"商法公法化"又改采定量分析;第三,部门法划分方法不周延导致商法与经济法界限不清."商法公法化"所反应的真实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只是国家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并不都体现为公法,涉私强制性法律规范亦体现为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涉但属于私法.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涉私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明显,无法获得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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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上划分公法与私法有着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但其真正目的仅在于法律研究的便利和安全,而不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随意干涉。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公法优位的观点与私法优位的观点皆不足取,而现代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也并未使二者的划分失去意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与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轨道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私法在我国应当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在探讨制定公法性民事规范的合理事由时,必须要证明某些价值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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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提法在法学界的普及传播,研究两者之间相互引用与借鉴的学者和文章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辟如行政合同制度。诉讼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民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名字中既带有"诉讼",也带有"民"的"民事诉讼法"就让一些学者产生将契约的概念引入民事诉讼的想法。但是是否能够因为名字中带有一个"民"字就意味着民法中的契约制度能够顺利地引入民事诉讼法,这种引入是否能够适宜民事诉讼法的整体制度安排,本文通过若干方面的分析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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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普遍被认为是纯粹的公法,随着公法私法化的浪潮掀起,加上私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私法理念的逐渐渗透,税法私法化趋势明显增强.以主体地位平等和双方权利义务均衡等为特质的私法思维模式,为再认识税法的本质提供了另外一个视角.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西方税法契约理念的接受和吸收,中国税法中的私法理论、概念、制度和规范将会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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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意义实际上在于区分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从法律形式方面进行分类,但由于形式要素的多样化,公法和私法不是一对承担演绎功能的概念。在实定法的意义之外,公法和私法还承载了个人自由和法治的理念。经济法学者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唯有十分严格且仅在实定法意义上才有理解的可能,但这样也就大大降低了各个概念应当具有的解释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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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夏天以来美国在中美贸易之间频频制造摩擦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企业行为发起挑战,其表象是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背后私人企业是始作俑者;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实质是私法行为公法化现象及其理论。历史地看,"私法行为公法化"自近代国际贸易出现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美国政府将其表达的更为直接而已。私法行为公法化意指私人将蕴含营利性的动机、目的等意志的行为通过特定形式变成国家意志的行为或过程,它影响或干预国际贸易,以实现其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通过它,私人部门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体现为国际贸易的国内与国际法律规范,进而对后进的国家之国际贸易产生制约。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参与也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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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4)
公私法相互渗透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主要表现为私法渗入公法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具体,而且日益有序。二者关系的相对性是私法能够渗入公法的逻辑前提,但并不等于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为一体。当今社会机制之下也许二者不一定泾渭分明,但至少还是有界限的,应当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它们的区分是客观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私法渗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渗入公法也应当是有边界的。为此,目前情形下,必须强调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即私法对公法的渗入是非整体性的、非体系化的,可以表现为个别理念、个别原则、个别环节等的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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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冲突,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法治社会中,法律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直接作用,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间接作用。依据这一特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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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评《物权法(草案)》合宪违宪之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而不是无所谓公法、私法属性的根本法。其原因在于其一,宪法的公法性质是确保作为现代法制之基础的公、私法分类的前提;其二,福利国家时代公法、私法的混合与交融不能抹杀宪法的公法性质。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作为公法的宪法是私法的制定基础。其原因在于其一,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认为“私法优位于公法,私法独立于宪法”,是对该理论之时代局限性的放大,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重新退回到自由资本主义的阶段;其二,民法典的功能不足以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此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基础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幻想,更是一种对宪法功能的蔑视。就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方式而言,基于所针对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其一,宪法中应该有关涉经济内容的规定,但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民法并不需要重复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其二,宪法中关涉财产权的规定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其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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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与法律改革--1978-2003中国法律改革史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1978年至2003年的法律改革是围绕着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来进行的.私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私法财产权,公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公法财产权.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的结合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同时规定了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是对中国25年法律改革的概括和总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