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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民商合一成为发展趋势.从最早的1881年《瑞士债务法》到最近的2009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其民商合一下关于商行为规则的设置各有特点,从而适应本国或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民商合一并非是消灭商事规则,而是将商事规则通过一般化而使其上升到能够同时适用于普通人和企业的行为规则;同时,对于不能或不便一般化的商事规则,则仍然在相应法典章节中予以特殊化安排.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先进与合理的做法,使其既体现国情,又能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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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利益人理论的法学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强胜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4)
公司相关利益人理论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中出现的旨在强调保护公司相关利益人,即公司职工、债权人、原料供应者、销售者、消费者甚至公司所在社区居民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不仅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公司法学理论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它强化了公司独立的人格,突破了传统公司法对财产权的认识和单纯从资本角度对公司的认识。该理论为研究公司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但也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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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80-85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都进行了一场新的企业立法革命,其基本点是打破传统定型化以管制企业结构为主的企业立法模式,改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立法规定,给予其更多的自治,减少不必要的管制,以因应不同投资者和资源组合的需要,加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4.
德国的设立中的法人(公司)理论,本为以公司关系处理设立中的公司内部问题,并将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必要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法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设立中的公司理论及实践则是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视为同一体来,以设立公司为必要目的的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理论的不成熟及其与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相悖,各国主要通过司法判例个案化来解决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设立中的公司所有行为都必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设立中的法人制度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5.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6.
职场智能监控以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为前提,以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为结果,同时又以持续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作为继续精准高效运转的保障。然而用人单位运用智能监控的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未决,导致诸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宏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往往以智能化管理为名,行侵犯个人信息之实;而劳动者则因智能监控技术滥用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导致其被操纵风险不断加大。在微观层面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规则在从属性劳动关系背景下已逐步异化;同时立法层面缺乏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关注与救济。因此,亟待确定用人单位使用职场智能监控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以确立职场智能监控尺度并厘清其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并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用人单位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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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88-93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仅包括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也包括监督管理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这种独特的单位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和行政建制的,对其改革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非营利组织或公益法人制度解决,更不能以所谓财政负担和人员臃肿为出发点设计相应改革方案。其改革应该基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事业单位性”和“法人性”进行,前者决定了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后者决定了其独立性。以法人理论思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改革是其法理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