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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规范冲突不仅是因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叠所致,更是由公法、私法法律原则背离对峙而成,其主要表现为刑民冲突和行民冲突。在部门法规范冲突案件中,法官应当依据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私法案件中适当引入公法规定而区分诸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在公法案件中为维护公法秩序而酌情考量当事人私法行为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时代背景下,部门法规范冲突宪法调适的实现,一是需要立法者在明确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促进两者接轨,二是需要司法机关充分体悟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在司法审判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公法与私法规范的冲突作合理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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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上划分公法与私法有着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但其真正目的仅在于法律研究的便利和安全,而不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随意干涉。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公法优位的观点与私法优位的观点皆不足取,而现代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也并未使二者的划分失去意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与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轨道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私法在我国应当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在探讨制定公法性民事规范的合理事由时,必须要证明某些价值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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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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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从而结束了诸法合体、混沌不分的状态,使法秩序的线条清晰的凸显于社会关系之中。公、私法的划分使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控而径渭分明、秩序井然、但其间必须说明的是,公法之设乃是为了实现私法的目的。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二者之区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楚地知晓私法为“源”,公法为“流”这一理论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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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常在习惯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民的人同作为权力机构的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选举、纳税、刑罚、许可、认可等关系;另一类是作为市民的人同其他市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结婚、买卖、雇佣、代理等关系。一般认为,以前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公法;以后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私法。民商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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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术界对双阶理论的认知随行政法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当公权力行政向给付行政和引导行政全面扩张时,双阶理论因有效解决私法形式的公权力行政受公法约束的问题而得到广泛支持.随着行政私法理论的提出,传统行政法学逐渐不再青睐双阶理论,并认为它会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不过,随着新行政法学的兴起,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日渐由“对抗”走向“合作”,“行政正确”正逐渐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法的分析方法日益由教义学上的形式推理变成法律实施效果的具体判断.基于此,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双阶理论被认为明显胜过刻板僵硬的行政私法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为双阶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若以“行政正确”为标准,双阶理论较之于整体私法论和整体公法论,能更好地处理我国政府采购中公权力特征与市场交易特征的关系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品质,也有助于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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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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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私法问题研究——以文物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物作为一种稀缺的文化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应对文物危机需要采取公法调控方式和私法调控方式,其中私法调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文物保护视角下,文物私法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在遵守普通私法规范的基础上去契合"保护文物"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因而文物保护在私法调整上呈现出一些自身特点,表现为对文物的私法规制主要通过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构造作出特殊的安排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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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 ,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 ,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 ,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 ,而法律调整的方法 ,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 ,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 ,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 ,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 ,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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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问题的探讨已经历时久远,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现在,我们又处于一个界定权利的时代,一个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因此,明确公法法治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视角就在于以私权为中心,从公法内外入手来把握公法法治的问题,认为要实现公法法治,必须培育公法主体的现代法精神,使其尊重私权利,公法法治应从尊重私权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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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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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ether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ublic‐private contracts, recent years have seen a marked proliferation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public interest implications which may arise in such arbitrations and examines how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is treated under English law. We argue that, due to the lack of a developed administrative law sphere in England an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as an exclusively private mode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of arbitration in England has developed around the private law paradigm of a commercial dispute involving private actors. This private law paradigm results in a conceptual and legal void in respect of how public interest is accounted for, and protected, in arbitrations involving public bodies under English law.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English arbitration law needs to be amended to adequately protect the private interest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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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包括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和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近现代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必然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等级制与集中化架构,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后发的法律秩序,国际法受到较为成熟的国内法的影响是很自然的。在借鉴国内公法发展国际法时面临某些重要的障碍,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应该予以充分的注意。国内公法日益影响国际法的趋势对于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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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以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区分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以来,私人所有权的地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唯一形态。公共所有权起源于罗马法,它与私人所有权在对立中并存,从而形成了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两类所有权界限的清晰,是各自独立存在并分别满足人类生活私人性和公共性需求的前提。当代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中的一种,因此才具备自己的特征,我们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逻辑来否定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并非公共权力。只有形成对国家所有权民法性质的确信,才能适用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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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的划分对冲突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外国公法是否可以作为准据法?对于这一问题在国际私法学界是有争论的。本文在分析了公私法的划分在实体法和冲突法上的不同表现后,重点论述了外国公法作为准据法的可行性,和实现外国公法成为准据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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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