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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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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代位制度,对传统的以直接利害关系为中心的当事人理论作了某些修正,而使一定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诸如当事人无法认定、实体权利得不到救济等问题。因此,笔者试就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位制度作一浅显的学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的立法构想。一、当事人代位的界定与理论基础(一)当事人代位的含义当事人代位是指在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法定事由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行诉讼时,依法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第三人以当…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第三人的类型划分不统一、对利害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将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利害关系,允许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3.
城乡规划,从扁平到立体,关乎众人之利益.在利益交杂的时代,如何从规划编制到实施,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减少磨擦,是为紧要问题.然要论其保护,首先需准确界定其内涵、把握其外延,尚可着手构建权利保护体系,行有效运作.本文试从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与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研讨,引理论与实务之鉴.  相似文献   

4.
城乡规划,从扁平到立体,关乎众人之利益。在利益交杂的时代,如何从规划编制到实施,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减少磨擦,是为紧要问题。然要论其保护,首先需准确界定其内涵、把握其外延,尚可着手构建权利保护体系,行有效运作。本文试从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与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研讨,引理论与实务之鉴。  相似文献   

5.
一般来说,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何理解与不动产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结合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对不动产登记案件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诉的合并理论入手,对在不同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讼的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加以分析,并建议通过革新参讼方式来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7.
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8.
回避是刑事讼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遇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时,不承办该案有关工作的制度。回避制度的确立和存在,其意义在于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相似文献   

9.
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的民事诉讼在汉代社会现实中具有较明显的实态。讼之所及 ,多为租税、财货乃至田产 ,表明人们在概念上已经有所区分 ,人们因民事纠纷而“诣乡县讼” ,可知民事审判是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能之一。又以出土汉简及传世文献见之 ,民事诉讼的程序化已相当明显 ,由此反映了汉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0.
强制拆迁在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现实中强制拆迁被滥用,实体法及救济法制度均存在缺失。为实现利害关系人于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障,有必要针对性地创设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诉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上的作为职责及时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11.
赵信会 《政法论丛》2009,(3):101-105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原执行异议之中的若干缺陷仍被保留下来。为此,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应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2.
王刚 《河北法学》2020,38(4):162-174
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及责任认定难以统一,既与实体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界定的不甚明确有关,更有程序法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观点转变影响。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与修订前的司法解释作了相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态度转变,引发司法实务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的不同理解。在当前我国立法语境下,个体工商户分为登记起字号和无字号两种形态,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内涵,对是否起有字号加以区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自治,准确列明当事人主体及进行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13.
杨文革 《法学研究》2014,36(2):183-193
类推解释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具有不同的形式和意义。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原则上禁止类推解释,尤其是相似条文之间的类推解释;只有在有利于被告的前提下,才允许事实比较意义上的类推解释。但在刑事诉讼法上,即使承认程序法定原则,也只是禁止扩张国家权力的类推解释,而不应禁止保障国民权利的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5.
刘慧  陈红元 《行政与法》2010,(11):24-26
在市民社会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时代的选择,服务民生已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服务民生,就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民事监督内涵,拓宽民行监督领域,突出民行案件监督重点。此外,检察机关在民生建设中应注意:服务民生不能逾越法定职能;查处犯罪的同时应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护企业声誉;个案处理中要把握"依法判案"硬性标准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灵活适用。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0,28(3):56-65
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活动复杂性的客观需要,是消除我国司法活动中诸多弊端的有效措施。要保障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法律解释,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求权威性解释的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大法官会议,按照严格的程序,专职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7.
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18.
贺桂华 《政法学刊》2007,24(2):108-11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该指导思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指导思想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主要表现在:其适用既不能达到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影响了司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究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应该确立以“依法纠错”为指导思想,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主旨,又将错误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时与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19.
黄硕 《政法论丛》2014,(3):112-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不间断地制定司法解释,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为我国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填补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作了积极贡献;为解决司法中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司法依据等.这些合理性因素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价值所在.面对当前学界和社会部分人士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的种种质疑,需要从检察价值合理性、检察目的合理性、检察实践合理性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待人们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从部分法院开展民事诉前鉴定的实践来看,谁来主导诉前鉴定、如何选定鉴定机构、诉前鉴定的范围问题一直是拷问民事诉前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高效的关键。在认识层面上,应肯定民事诉前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或证据收集的法律地位,肯定其具有多元化解及提升审判质效的巨大优势。在实践层面上,应结合当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及审判团队建设两个关键,探索运用由法官助理主导、鉴定人员参与的法律及技术双重审查路径,这样既可克服当前司法实践中谁来主导诉前鉴定的问题,又能使得鉴定程序“审鉴分离”,达到民事诉前鉴定充分扩大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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