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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为中心展开
引用本文:王刚.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为中心展开[J].河北法学,2020,38(4):162-174.
作者姓名:王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摘    要: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及责任认定难以统一,既与实体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界定的不甚明确有关,更有程序法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观点转变影响。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与修订前的司法解释作了相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态度转变,引发司法实务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的不同理解。在当前我国立法语境下,个体工商户分为登记起字号和无字号两种形态,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内涵,对是否起有字号加以区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自治,准确列明当事人主体及进行责任认定。

关 键 词:个体工商  字号  诉讼资格  主体性质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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