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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曹云吉 《当代法学》2016,(6):116-128
《证据规定》第35条对于释明要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务适用中出现了“法律性质或效力认定变更说”与“诉讼请求变更必要说”的争论.采不同的要件理论,当事人不响应释明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进而加剧了实务适用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2.
<正> 如何实事求是地认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这一现象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顾名思义,就是形式上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或合伙人合伙投资的私人经营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私人投资者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为了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弄虚作假,将私有经营体申报为集体企业,由于审查不严,企业登记机关将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人企业性质的经营组织登记为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3.
王建新 《法制与社会》2010,(11):251-253
刑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范围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指出应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立足于目前的国情,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作出解读。  相似文献   

4.
反诉属于一种较为典型的诉的合并。正确认识与把握反诉制度的基本属性及其内在规律,就能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有助于避免裁判间的矛盾。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反诉制度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上造成很大混乱。因此,有必要将中外反诉制度加以比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1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立法机关的回避,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登记错误的处理出现了重大分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为民事权利公示行为,我国登记机构的审查实际上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模式。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之认定以侵害民事权利为认定依据。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为严格责任,但是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缓冲。  相似文献   

6.
张弛 《法制与社会》2014,(16):287-288,29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存在瑕疵,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本文梳理《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原告资格问题总结为缺乏制度基础,标准设置模糊,主体范围狭小以及没有按照诉讼类型化设置四个方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标准、扩大范围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相似文献   

9.
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了规定,这是公司法的重大发展,是对实务难题的有效解决。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凭一条司法解释难以解决,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进行分析,旨在探析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存在"受理条件规定并未被完全采纳、侵权警告形式及认定标准多样化、催告行使诉权要件适用差异化、当事人适格的影响因素复杂化"的困境。确认利益诉讼要件地位模糊、对确认利益缺乏具体化运用、法律缺位导致司法解释越位、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简单粗略是造成前述困境的成因。解决前述困境,应当以确认利益理论为支撑。明确确认利益是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以纠纷解决手段妥当性视角筛选侵权警告形式、以纠纷解决成熟性视角修正书面催告程序、以被告选择妥当性视角明确适格的当事人,最终实现对此种诉讼受理条件的重构。  相似文献   

12.
滕威 《法律适用》2012,(2):45-49
一、审判实践中的困惑:合伙诉讼地位之立法与司法规定(一)司法解释的矛盾与冲突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中就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相似文献   

13.
刑法对个体工商户犯罪主体认定的缺位导致个体工商户一直被视为自然人而受到一些不平等的惩处,负面影响很大。本文认为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及WTO规则的要求,应重新认定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将其列入单位犯罪主体的行列。  相似文献   

14.
雍易平 《法制与社会》2011,(30):279-280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推动了刑法理论的探讨和争论。本文拟在考究刑法规定前后变化的基础上,探求立法初衰,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寻求完善现有法律之道。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借名登记契约是经实务长期发展而来,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登记财产之权利人,但仍保留财产之使用、收益及处分权限。其定约目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对于其有效性,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均有争议。厘清借名登记契约的概念性质、意义和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丰富和实务发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6.
徐婷姿 《人民司法》2012,(12):26-28,1
快速发展的网络商城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网上购物时,移动鼠标就可以轻松随意地逛网店,敲敲键盘就可以对各家网店评头论足。网店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经过网络服务者审查认可和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注册主体可以诉讼维权,若网店系自然人所开设且未经工商部门核准,该自然人能否以个体工商户资格为其网店主张名誉侵权诉讼呢?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网店名誉权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7.
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8.
孙赓 《中国律师》2012,(8):65-67
《公司法》实施以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相关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素有争议。笔者以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裁判意见为依据,对此作一实证分析。一、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纵观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主张:一是全部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范,认定股东资格应具备下述全部要件:(1)签署公  相似文献   

19.
罗丽  赵新 《河北法学》2023,(7):18-38
通过归纳分析典型案件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是《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所涉“国家规定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顺位规则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言之,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增设市地级(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逐步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诉讼主体结构,以此最大程度发挥诉讼主体之合力。  相似文献   

20.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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