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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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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缘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古罗马法并不承认利他合同。但随着实践中各种难题接踵而至,利他合同逐渐被承认,并且第三人权利也愈来愈成为利他合同与不纯正利他合同相区分的核心要素。但判断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则既要考虑合同的约定目的,也要考虑合同的法定目的,受益第三人为或不为受益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其权利的取得。  相似文献   

2.
毛坚儿  陈晨 《人民司法》2023,(23):72-76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利他合同,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但在审查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尤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薛军 《法学研究》2006,(4):116-126
基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罗马法上不承认利他合同。欧洲共同法时期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承认了利他合同,但以第三人的接受作为前提。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陷,这一理论逐渐为新理论所取代,直接承认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建立中国法上的利他合同制度,不宜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来实现,而应在完整借鉴大陆法系利他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在未来民法典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受益第三人规则”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意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并无权对合同提起诉讼.自古典契约法时期起,该原则在加拿大合同法中就居于基础性地位,但是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该原则在学术界与司法界受到一定质疑,尤其在近几年的经典判例以及新不伦瑞克省的法律改革法案中有所体现.司法中广泛采用代理、信托、债权转让等模式作为例外来规避“受益第三人规则”的适用,但是第三人的权利也并没有因此而被削弱或被忽视,却在一定程度上日益得到立法与司法的承认.加拿大合同法的“受益第三人规则”的发展变化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确认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重新审视“受益第三人规则”的地位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相关制度构建应适当放宽“受益第三人规则”,并且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赋予受益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正>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契约,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例如,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而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或称作受诺人(Promisee);乙为债务人,或称作允诺人(Promisor);丙为第三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  相似文献   

6.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在利他合同中,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合同法>第64条规范了"不真正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7.
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8.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9.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10.
依学理分析,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因两者都表现为第三人履行债务,所以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第三人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代为履行。笔者认为,鉴别两者的首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不明,也无法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解释时,宜考虑原债务的形成过程和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合同关系往往涉及第三人,正确认识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14.
原告蔡某等诉被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是否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流质条款,其与流质条款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驰。由于本案设定"以房抵债"的同时赋予了原告回购权,交易相对公平合理,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6.
从历史上看,意志理论既被用于证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也被用于否定第三人权利.由于第三人问题对意志理论提出了从"二人关系"向"三人关系"模式转化的视角,因此第三人权利的证成仍需体现对各方意志的尊重.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不同构造模式对第三人意志的影响不同,在"直接而独立取得"模式下,第三人只被保留了消极拒绝的权利,法律在为第三人利益规则设计上,应强化而非弱化第三人拒绝权机制的构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第三人自治.  相似文献   

17.
熊琦 《法学研究》2022,44(1):188-204
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18.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相似文献   

20.
英国以往判例确认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该第三人没有权利起诉要求强制实施合同的权利,也不能把合同作为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辩护理由。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麻烦和不公正的结果。比如,它使第三人不合理地依赖一份他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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