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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相似文献   

2.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黎宏 《法学研究》2006,(1):32-51
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已经成为一种倾向。但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并非被抨击的那样一无是处,而为重构论者所推崇的德日犯罪判断体系同样存在着前后冲突、现状和初衷背离、唯体系论等弊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所存在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明、根据犯罪构成所得出的犯罪概念单一等问题,可以通过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观念以及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必要重构。  相似文献   

3.
目前,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已在刑法理论界成为一种倾向。针对这种趋势,笔者在了解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5.
庞冬梅 《北方法学》2012,6(1):78-86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相似文献   

6.
Tatbestand(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中俄和德日学者在继承费尔巴哈的Tatbestand理论基础上各自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学者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以贝林为代表的德国学者则对它进行了切割,把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犯罪构成中排除。四要件与三阶层只不过是中俄和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四要件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三阶层也有各种不同的组成,应当将它们纳入到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中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7.
万海会  黄萍 《法制与社会》2011,(9):16-17,22
2009年司法部会同最高院、最高检等机构和专家学者集体讨论后决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中采用了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大纲一出,立即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许多著名刑法教授、学者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表明专家的立场。实际上关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与否以及如何对待德日三阶层要件的问题由来已久,很多留德日刑法学者很早就提出了这个问题的思考。关于通过借鉴德日三阶层体系对我国传统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的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刑法学界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中存在可进一步质疑的空间和可能。目前关于支持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由或者是批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缺陷的主要论述。大多是一种抽象层面的理论探讨,并未就更深层次进行争论和商榷,因而使得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带有形式化倾向。犯罪构成问题探讨的理性回归,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各种犯罪论体系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另一方面,需要摆脱形而上的宏大叙事和浪漫主义的符号化倾向,而真正关心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1.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检验,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我国不宜全盘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或英美双层次要件模式。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的内在理论结构,是我国当前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有必要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法律科学》2007,25(2):95-101
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相似文献   

13.
对于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应当加以推倒重构,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正当行为的体系性地位出发,采用学术史的考察方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正当行为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地位之阙如,使得极度宣称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具有形式化的特征,这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正是这一结构性缺失决定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不可避免地被颠覆的最终命运,本文只不过是"发现"并从逻辑上论证了这一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4.
黄祥青 《法律科学》2003,(1):119-122
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应以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作为某一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于巍巍 《行政与法》2007,(9):124-126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点罪名,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性的腐败犯罪。本文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线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提出刑法规定应该扩大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魏宏斌 《河北法学》2011,29(12):138-143
一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与该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形成动态的符合关系。无论维持、改良还是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视域。比较我国与德国、瑞典、芬兰刑法规范犯罪成立要件,具体免责事由的缺失是我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大的不足。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从发展我国刑法免责理论、完善刑法免责立法开始。  相似文献   

17.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实务的立场上看,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诸多弊端:其只能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的条件,无法展示定罪过程,难以对行为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反复推敲和检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难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为回应司法实务的需要,使对犯罪的认定更为精准,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乃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9.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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