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有备不能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徐海旺、潘良明等人寻衅滋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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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胜,陈常,潘晟.事先有备不能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徐海旺、潘良明等人寻衅滋事案[J].判例与研究,2010(3):3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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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胜 陈常 潘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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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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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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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防卫行为 寻衅滋事 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 刑事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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