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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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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民法总则》第9条属于限制性原则,具有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生态安全、生态伦理价值理念,协调发展与环保、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之关系的功能,应贯彻到民法典各分则立法中。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应确立物权行使的环保原则,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进行绿色改造,增加添附条款,创设资源利用权,明确生态环境的公共财产地位;合同编应将合同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把环保相关交易行为纳入有名合同,实现其类型化;侵权责任编应厘清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并进行类型化,层次性地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增加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2):76-90
无论是世界主流立法例,还是从损害的属人性要求出发,社会组织都不得以生态环境受损为由请求污染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虽然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模式,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明确区分为造成社会公众具体损害的情形和仅造成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的情形。前者可以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者则可以由监管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社会组织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正当性。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二分论,可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也可以赋权社会组织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本文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违法性"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既有异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又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切入,重点分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裁判事实和有关证据、磋商阶段专业证据的审查认定。  相似文献   

5.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6.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相似文献   

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黄河 《中国律师》2023,(5):42-44
<正>近日,贵州省内首例关于长江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调解结案。代理案件的郑世红律师长年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现为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律协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秘书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绿水青山就是守住金山银山。公益诉讼的定位不是在法庭上争输赢,而是聚焦公共利益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保护民众切身利益,实现双赢多赢。”郑世红说。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相似文献   

10.
巩固 《法学论坛》2022,37(1):129-13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同小异,交叉重叠,关系有待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公产诉讼",由监管者在必要时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由非监管者补充行使监管职权的"代位执法诉讼",以补充监管不足为必要。两诉关系的妥善处理应秉持类型化思维,正确认识两类诉讼的功能差异及不同主体的各自优势,合理分工,衔接配合。《民法典》第1234条和1235条对两诉关系的处理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需要理论上的正确解读和后续配套立法的区别、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3.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来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提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唯一提及公益诉讼这项具体司法制度,即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制度真正通过司法实践发挥重要作用,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1日,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14.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沿用了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按照损失或获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次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益因可产生较大经济价值而具备普遍性的侵权基础,这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赔偿数额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只有厘清现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诉讼路径,才能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助力形成在面对商业利益诱惑时个人信息使用的市场规则。  相似文献   

16.
罗丽  赵新 《河北法学》2023,(7):18-38
通过归纳分析典型案件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是《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所涉“国家规定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顺位规则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言之,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增设市地级(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逐步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诉讼主体结构,以此最大程度发挥诉讼主体之合力。  相似文献   

17.
深入民心的人文关怀精神 记者:《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哪些突破让您眼前一亮? 王利明:我觉得《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很多.其中,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来,我们也一直在呼吁民法典要规定绿色原则,反映资源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条规定不仅适应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社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18.
《中国检察官》2008,(2):77-78
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发起的“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1月18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启动仪式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讲话中透露,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不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同立法专家、学者论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9.
任重 《法学杂志》2023,(3):64-82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相似文献   

20.
冯洁语 《法学研究》2020,(2):169-18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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