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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进行民法典总则立法。民法典总则立法不能采取修改补充《民法通则》的方式进行,应当重新立法,也不能以制定民法典通则代替民法典总则。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应当采取总则加实质序编的"大总则"模式,不能以序编代替总则,其逻辑构造应当以权利为主线。  相似文献   

2.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本文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本文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本文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3.
民商分立认识到商法的独立性,但其要求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于实践中并不合理;民商合一虽为目前通说,强调民法与商法的密切关系,但将商法规范并入民法典也有诸多不宜,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难以解决民商关系立法的现实需要。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完备的私法体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相似文献   

5.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 “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6.
对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商业世界来说,商法永远落后于商事实践,商法漏洞是常态和通例。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虽然使制定法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建构唯理主义的践行力,但是成文法对立法和司法逻辑缜密性的追求,使得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填补商法漏洞虽然能够满足逻辑上的自洽,却无法应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会损害商业创新和商法的价值追求。商事纠纷的正当裁判和权威裁判客观上要求商法法源的正当性,商法通则作为统领各个商事单行法的基础性法律,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建立商法规范体系,可以指导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消弭法律冲突,弥补商法漏洞。  相似文献   

7.
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各单行商事法之上的商法总论部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忽视。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关系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中,中国应坚决地选择不完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于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而且商法通则中的大量制度不适合制定分散的单行法律,有必要将其统一立法。从商法通则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判断,这一立法也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并提出中国《商法通则》(或《商事通则》)的结构和内容建议。  相似文献   

8.
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促进个案裁判的实质公正。分离论符合司法综合判断的立场,通过裁判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予以实践性建构,可弥补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离论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评价,行为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裁判规范则侧重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于法定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论思路,首先,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犯罪的思路,强化刑法规范目的对于刑事违法判断的制约,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目的混淆,同时避免后果主义对构成要件的“软化解释”。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观判断,在认定模糊罪量要素时,应当坚持客观违法的立场。最后,应当建构法定犯应罚性与需罚性区分的司法逻辑,应罚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  相似文献   

9.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须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可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易军 《现代法学》2022,(1):79-93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规范冲突的产生原因包括立法权限界分不清、混淆修宪权和立法权的界限、混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界限。法律规范冲突并行存在于立法、行政、司法场域,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均面临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各场域法律规范冲突的样式不甚相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三种主要方法,各种方法在具体适用时均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范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经历了适用——参照——适用的一个制度史变迁过程。2015年经修正后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其内容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两部分。在“诉讼程序”中,立法以“等”作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从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资格确定、二审裁判方式等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也都在可以“适用”之列。毕竟,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各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应当确立不抵触立法目的和补充性两条规则。  相似文献   

14.
吴飞飞 《北方法学》2014,(4):154-160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相似文献   

15.
王刚 《河北法学》2020,38(4):162-174
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及责任认定难以统一,既与实体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界定的不甚明确有关,更有程序法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观点转变影响。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与修订前的司法解释作了相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态度转变,引发司法实务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的不同理解。在当前我国立法语境下,个体工商户分为登记起字号和无字号两种形态,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内涵,对是否起有字号加以区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自治,准确列明当事人主体及进行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17.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相似文献   

18.
边区政府创制民事法律的活动,是边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创制民事法律的过程中,边区政府采用了单行法为主的法律创制方式,同时,又以自主创制民事法律与有条件地援引国民政府法令相结合,自立创制与有条件地援引国民政府法令相结合,成文法与习惯法互补,法的实施与司法解释,重点创制与逐步完善相结合,以及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和划分总则与分则的立法技术。这些方式,使边区的民事立法与边区的实际紧密结合,其所坚持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重视调查研究,注重法律创制和边区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做法,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19.
陈克 《华中电力》2020,(1):118-136
以公司融资的不完全合同属性为分析框架,通过对公司融资活动诸要素的考察,以及对融资交易类型与合同条款的梳理,用以厘清融资中所存在的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投机主义等因素,以及与融资协议中常见的条件条款、声明与担保条款、互锁等条款之间形成的匹配性关系。同时,以此为分析范式,探求该匹配性关系中蕴含的“无形法律的秩序”,即商业理性,并明确裁判者应尊重市场主体对特定事项的商事安排。尤其在司法处理争议的具体法律适用之前,应强调经济逻辑在融资合同解释中的运用来探求真意。审判实践要从“融资不完全要素—治理对策—具体条款”的分析路径,拼接出商业安排的对策全景,以遵循融资安排之真意。以公司融资协议的性质归属、名股实债两个实务问题为例,重点从商业理性与合同解释衔接的视角进行研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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