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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民事诉讼实行收费制度以来 ,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所需全部费用的情况下 ,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 ,因而在制定诉讼收费政策方面的趋利动机已日益明显。它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 ,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合理规制法院收费 ,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统筹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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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多。在既定财政拨款制度下,法院应采取一种对各方诉讼当事人有激励的规则进行“帕累托改进”:如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使诉讼当事人对其预期诉讼收益有大致预计,这样可使相当部分的简单纠纷自行和解;支持胜诉方关于要求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的请求,使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成本内部化,可提高律师的介入率,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而且有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节省了取证成本,故应降低审判的错误成本、杜绝超审限结案,增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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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费合理吗?--兼论证据责任分配与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现了司法审判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 ,但是现行的法院收费办法如不改变 ,将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几个层面阐述法院收费的不合理性 ,应借鉴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 ,减少诉讼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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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理解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 1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 2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①。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 2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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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监督管理改革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7,(23)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对遏制恶意诉讼、制裁违约侵权行为具有一定作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以后,诉讼收费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诉讼收费形势,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诉讼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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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是受到成本与效益原则支配的经济活动.在成本效益原则的指导下,当事人和法院都希望降低诉讼成本,并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我国现阶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就是要求降低个案的处理成本.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理念层面上,需要改变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关系的认识;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更加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改变"真实主义"的诉讼价值观;保障诉讼的效率等.在制度层面上,则需要根据上述观念重新设计我们的程序和审判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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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实践证明,改革执行收费乃至诉讼收费制度,势在必行。法院诉讼与执行收费制度必须做到合法、合理、透明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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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问题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呢?抑或既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这似乎已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从对许多问题表现出的分歧看,它却仍是一个没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要不要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容;在诸多的程序制度中,是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有无必要研究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的结合与协调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民事诉讼法即使具有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可行性,也必然会缺乏诉讼机制构成的合理性,这就难于避免某些程序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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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事人诉讼费用按国外一些国家的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费用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费用,二是当事人费用.前者指案件受理费及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后者主要指当事人出庭所需差旅费、律师费及制作或复制各种与诉讼有关的文书所需要费用.在我国,诉讼费用通常是指法院的审判费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出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的负担.对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鲜见涉及.这实际上是对这种费用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当事人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将承担自己因参加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不应给那些无辜的当事人造成额外负担,依公平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应确立当事人诉讼费用由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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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解明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存在两种对立的原则: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古典辩论主义以私法自治为根据,主张案件事实的解明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恪守不介入的原则并受此约束。随着社会以及诉讼观念的变化,诉讼不再被纯粹视为当事人私人的问题;发现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体真实的妥当判决,被作为法院的一项责任的观念逐渐形成,从而导致协同主义理念的产生。协同主义认为,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探知,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任务,而是两者共同的责任;法院与当事人应当协同去发现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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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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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诉讼费用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作者通过诉讼费用制度与法院财政保障体制以及诉权保障的关系考察,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的潜在冲突与对立,进而认为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只有在协调好与周边制度关系的基础上,以发挥司法功能与保障诉权的充分行使为根本指导理念,其功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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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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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予以法律制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亦未补充,司法实践中便无法操作,这成为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文章结合国外立法例,对目前学界提出的几种对拒不出庭证人的制裁措施逐一分析:排除证据使用,符合我国目前审判方式改革潮流及证人证言证据的特点;承担诉讼费用亦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罚款是国内外普遍接受的方式;拘传与拘留在我国目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罚制裁则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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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混同和民事判决书改革存在的弊端出发,探讨法院之间纠纷解决到规则之治的职能分工与民事判决书改革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同审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应与之相对应的裁判事项、阶段性的诉讼目的和预期受众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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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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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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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