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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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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民法的历史沿革看,地上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现代成文法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物权制度。我国民法迄今为止没有对这种物权作出明确规定。探讨它的存在价值,无疑对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完善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地上权概念的发展变化地上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依传统民法理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入土地之权。①这里所指的竹木、树木是指以植林为目的植物,以耕作为目的而种植的茶叶、果树、稻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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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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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现代民法延续了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事立法普遍强化包括土地租赁权在内的不动产租赁权的效力。我国民法应该顺应这个趋势,把土地租赁权明确地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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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经获得现行立法的确认。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仍有待于立法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的确定不仅关系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在物权法中应否确认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地上权等权利。显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地上权的内容极为相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我国物权法中应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还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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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基础性物权,在不动产市场上发挥着核心作用.然而,该权利的独特名称、两种设立方式和其所处的行政主导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往往导致该权利在行使和保障上出现混乱.这皆与对该权利的性质认识不清有关.本着尊重传统,正视现实的精神,作者站在传统民法地上权的角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分析,分别从权利的概念、产生背景、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适用范围以及效力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两者在基本法律性质上的同一性结论.继而又找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相比在设立目的和所有权基础上的根本不同点,指出前者在土地分配公平性和地价确定正义性上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在附带分析该权利以划拨方式设立的特殊性后,作者提出要更多地站在地上权重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立场上研究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吸收公有土地租赁的有益经验,进而在我国发展出更高级的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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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租地权被物极化的结果。它既不同于香港现行的土地批租权,也不同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而是我国法律特有的用地制度。本文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对于认识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用地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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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反映着我国农用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其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看,应当由物权法调整。因此,我们应当运用民法物权制度的概念和原理来研究土地法律关系,选择物权制度对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新构造,改造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以用益物权关系取代现存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对其权利的内容、期限、权利的取得、消灭实行法定主义原则,排除任意设定的可能性。同时,基于物权的效力,一旦设定,不受任何人干涉,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并可以对抗所有人,使农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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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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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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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兼评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要敢于突破现有的概念.我国现有的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虽然各具特色,但在其土地使用权制度构建方面却都存在着某些问题.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通过争论及时发现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助于<民法典>(草案)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因此,本文在认真检讨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包括地上权、用益权、农地租赁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权利登记和流转的新型土地使用权制度,为我国<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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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王利明七、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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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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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被引:25,自引:2,他引:23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建议废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概念,建立完善的永佃权和地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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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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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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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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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物权制度是民法中体现本土性的一个领域,我国物权起草工作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点。"宅基地使用权"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因此,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本质上首先涉及到法律政策,其次才涉及到立法起草的技术。实际上,整个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土地制度都必然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从这一个角度出发,立法者面临的不仅仅是理论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立法工作推动甚至改变现行土地政策中的某些不良之处。所以,下文有关的评释力图从土地政策的角度出发,最终回到民法的立法论上,力求对物权立法有点滴之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