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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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J].北方法学,2010,4(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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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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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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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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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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