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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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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2.
一、公证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前置性程序 (一)从物权变动模式看,我国采取的权利登记制和实质审查制为公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制度性前提. 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二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看,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  相似文献   

5.
论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基本权利实现与保护的技术性手段,请求权是从动态角度对权利所作的观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作为物权的保护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是处于一个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使命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王海明 《法治研究》2007,(12):67-71
《物权法》从物权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了物权的内涵。物权的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从物权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两个角度揭示物权特征,物权的支配力保证物权人对物的命运加以影响,而排他力则体现了物权权利主体对物享有支配力的限构、定界。出于衡平物权人利益和他方利益,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将被法律自在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定界。  相似文献   

7.
所谓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转移、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物权的变动可以因法律行为发生,比如买卖合同,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因素发生。但无论如何,物权变动有它的原因,在这些原因下,究竟怎样发生物权变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人提出现在我们已经从重视物的归属阶段进入到更加重视物的利用阶段,因此出现了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有关物的买卖关系甚至是所有权的变动对原先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于原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之间。不少学者认为这体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1〗(P.11)[2](P.221)。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一、对债权和物权的比较及买卖与租赁的分析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与债权。物权是指把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现实的价值判断的双重目标出发,重新构造了物权变动的模式。认为物权变动过程是一个有机的过程,除承认区分原则外,还要承认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物权合意以债权行为为基础,切充斥于整个物权变动过程。又从微观的角度以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不当得利为视角,分析了新型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0.
从比较法视野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分析,更应该权衡本国的实际国情。本文试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利弊,并论证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1):46-54
渔业权并非我国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化的救济规则。《民法典》物权编从"养殖的权利"和"捕捞的权利"两方面初步规定了渔业权的权利构成和私权属性。养殖权和捕捞权虽然均含有渔业因素,但在客体性质、权利效力、运行逻辑上具有显著差异。养殖权系主体通过对特定水域的现实支配以获得养殖物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但为实现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构造,养殖权应从渔业权中独立出来,归入海域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存权保障及事实物权的法律确认角度,通过对物权支配性和客体特定性的宽松解释,宜将渔业权界定为渔民这一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捕捞水生动植物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法定物权。除渔业权渔业之外,渔民以外的其他主体经营渔业的权利均来源于授权许可。  相似文献   

12.
文章分析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 ,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 ,提出了物权变动存在的程序权利 ,这对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物权优先之所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地位,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论证了物权之“优先”,不是物权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优先地位,而是物权人相对于无权利人,具有优先地位。所谓物权优先,实为物权有效,权利有效。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谓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经营行为,还是一般生活行为,都会经常涉及到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以物权是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的。物权立法当然应该将物权变动当作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在确定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时,首先应...  相似文献   

15.
黄忠顺 《法治研究》2013,(11):102-108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6.
请求权的合理性根本上决定于权利实现与保护之现实诉求,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本权利实现与保护的技术性手段,请求权是从动态角度对权利作的观察,与基本权利相比较,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作为物权的保护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是处于一个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使命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本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反驳了“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是物权凭证”的否定论观点;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研究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对于促进有关记名提单规则的完善和广泛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孙宪忠 《法学研究》2005,27(2):75-84
一般认为的确权案件仅指相邻疆界争议或者权属历史不清的案件 ,而非现实交易中的物权确定案件。但因交易产生的物权确定案件才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国过去的立法和以及法理在这方面却相当混乱。应当否定以合同确权的做法 ,因为合同只是债权变动的根据 ,其效力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具有有限性 ,应该按照物权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19.
设立、转让物权的各种合同是公证实务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公证业务,公证员必须掌握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并能准确界定各类合同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归属,以正确履行公证的咨询、告知、引导职能,确保物权变动的安全、合法,进而保护物权变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如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必须就该变动订立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完成物的交付,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实践中往往将物权变动的登记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错误地将未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否认有关物权变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理由。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1999年5月某市C公司因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欠债务,与T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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