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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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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救济程序的重新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疆 《中国司法》2006,(4):59-61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2005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救济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  相似文献   

2.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3.
一、研究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有三处提到"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提出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不能指望法律如一本操作手册般把实践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条件、每一个手续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但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还是有必要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审判机关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标准,确定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两个赔偿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赔偿方式,集中梳理了在公证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民事争议和四种救济途径,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或认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相似文献   

5.
阮啸 《中国公证》2014,(6):25-27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共有三个条文涉及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发生纠纷处理机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称,这是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有不同的认识"。而通过这次最高院对《公证法》有关条款的确认,进一步明晰了公证机构和审判机构对于公证纠纷处理方面的具体权限划分。  相似文献   

6.
论公证与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全息 《中国司法》2008,(6):98-100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公证书的错误而造成损害、引发争议的,根据《公证法》规定,是民事诉讼范畴。该类诉讼定位于民事诉讼,符合公证非行政化特征。但是从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涉及公证的诉讼却仍是一片乱象。例如公证书的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公证书效力确认,过错认定等问题,人民法院都存在着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7.
李峻松 《中国公证》2011,(12):43-46
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8.
吴勇 《中国公证》2010,(2):17-21
一、我国公证争议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论。公证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活动的侵害时,可依法请求纠正公证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定渠道。从公证争议的性质来看,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之分.故对于公证争议救济机制。可以将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救济两部分。  相似文献   

9.
刘疆 《中国司法》2008,(9):44-49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自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规章以来,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公证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复查结论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由此行政复议而  相似文献   

13.
崔军 《中国公证》2011,(10):38-39
第一部分 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一、错误公证书的概念 目前,错误公证书在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按照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9条、2006年7月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应为:由于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事项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证书的证词、格式不当的公证书。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公证书的撤销权或变更权由公证机构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内容提起民事诉讼时,确认之诉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只有侵权赔偿之诉,才能将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言,  相似文献   

16.
李力 《中国公证》2014,(6):58-60
正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出具公证书的主要依据。即,公证员只有对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  相似文献   

17.
詹爱萍  陈兵 《中国公证》2013,(10):49-53
一、骗取公证书现象概述 《公证法》第44条列举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使用公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其中.对于第(3)种情况,因公证书本身乃系伪造、变造。使用部门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只要稍稍留心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核实查询即可知悉公证书之真伪.因而相对容易发现问题.且立法对伪造变造公证书行为之惩处已有明确规定,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相似文献   

18.
徐滔 《中国公证》2006,(5):11-13
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笔者认为。该条款首次规定了公证人在公证程序中的释明权,在制度上完善了公证程序的审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有效地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9.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20.
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金祥 《中国公证》2007,(11):41-42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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