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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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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峻松 《中国公证》2011,(12):43-46
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2.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相似文献   

3.
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金祥 《中国公证》2007,(11):41-42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5.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审判机关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标准,确定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两个赔偿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赔偿方式,集中梳理了在公证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民事争议和四种救济途径,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或认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相似文献   

6.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7.
王潇  罗婧 《中国公证》2012,(7):27-30
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相似文献   

9.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10.
针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证立法方面的经验,要从明确公证行为和公证机构性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范围、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细化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等五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上期本课题组讨论了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要件即“过错”,并提出过错乃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的观点。本文要讨论的,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另外两个要件——“损失”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就如必须对“过错”作出明确的、准确的界定,对于“损失”,也必须依据法理和有关法律,给出准确的定义,这是讨论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是判定公证机构是否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李成 《法制与社会》2012,(30):70-71,74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之所以采用过错原则,是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不承担责任。近年来公证行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诉讼纠纷不断,值此司法厅在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之际,本文在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对公证员的职业审慎义务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同行警觉,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江涛 《中国司法》2004,(11):35-37
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15.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公证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为此出台审理涉及公证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公证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这一事关公证行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可能会影响公证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司法解释》)2014年6月6日生效,至此,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为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那么,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相应的"应如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17.
《公证法》第39条设立了公证复查制度,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又对公证复查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公证复查是指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出复查申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公证书的内容、办证程序等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公证书是否有错误,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①该项制度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公证争议时的一项主要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一、研究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有三处提到"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提出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不能指望法律如一本操作手册般把实践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条件、每一个手续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但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还是有必要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公证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证赔偿范围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过错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即公证赔偿责任不仅应当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亦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1):13-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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