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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换媒介的一种新型反腐方式,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腐重要阵地,对汇集民意参政议政、监督公权力运行、形成官民互动的良性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众网络反腐具备反腐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损害相关主体隐私权的负面影响,公众网络反腐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协调应在基本原则上坚持比例原则、克减原则,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在制度安排上健全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公民的知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网络反腐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不仅能够加强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政府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树立廉洁形象,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政府机构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对网络反腐存在抵触心理;政府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垄断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公开质量不高,形式主义严重;政府网站建设存在不足,公开内容和方式需要完善等。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的有效实施,应加快网络反腐立法建设、推行官员财产网上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平台建设、积极开通政府微博、不断改进网络发言人公开方式,从而推进网络反腐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215-223
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这两种腐败治理模式产生的信息传播结构差异会对政治信任产生不同影响。基于中纪委网站228个腐败官员的案例研究和对400个学生进行的实验比较发现:一是网上流传落马官员相关信息排名前四的指标是贪腐金额、情妇、家人共同犯罪、保护伞;二是落马官员所在单位层级、职务级别越高,网络上流传上述四项信息的概率也越大,政府单位落马官员较之于企事业单位的落马官员,流传上述信息的概率更大,相对于制度反腐,因网络反腐落马的官员,流传上述信息的概率也更大;三是网络信息的真实程度普遍较低,同时,网络反腐倾向于夸大落马官员的腐败情况,在信息的真实性上低于制度反腐;四,虚假信息对学生的政治信任产生了负面影响,当我们将互联网中反腐信息的真实情况反馈给测试对象时,测试对象的政治信任都有某种程度的提高。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网络反腐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治理的新课题.基于对2008年至2012年的60例网络反腐事件的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网络反腐在官员级别、网络媒介、腐败类型、官民互动等方面存在深层次特征.以信息源、主观动机、互动过程为维度,可将网络反腐事件区分为曝光型和实名举报型两大类,依据案例可得出后者逐渐增多的趋势.以网络反腐现象的现状为基础,可以在制度体系、现实需求、网络环境、政府行为模式和行政文化五个方面,对网络反腐的内在机理进行分析,建立对网络反腐现象的深度理解.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反腐已成为传统反腐模式的有益补充。网络反腐通过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引发舆情,在国家反腐机关的督办下,制裁"问题官员",其演化规律一般遵循"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政府回应"的模式。因此,规范网络反腐舆情应对机制,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优化网络反腐舆情的汲取机制、整合网络反腐主体的协作机制、完善网络反腐信息的反馈机制、强化网络反腐流程的公开透明机制。  相似文献   

6.
王法硕 《兰州学刊》2014,(6):162-168
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创新模式。网络反腐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中东部地区案例数量多于西部。生活作风问题是网络反腐曝光最多的腐败现象,涉案官员中处级干部最多,有关部门对涉案官员的处理较为迅速。当前,网络反腐存在"曝光型"、"声援型"、"运动型"和"上书型"等四种类型。网络反腐十年的发展体现了理性化、实名化与协同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网络人肉搜索是一种人际关系行为,对网络和现实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并且关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因此,必须做好网络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具体的对策至少包括:分清言论自由和侵犯隐私权的界限,加强和规范网络管理,加强网络隐私立法保护和网络主体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腐败情况是比较严重的,而地方政府官员是其中的腐败主体。为什么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尤其突出呢?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官员偏好的异化、信息的不对称和考核的困难、地方政府官员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控制权、反腐支出的巨大性和反腐预算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官员最终走向了腐败。因此,要根治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必须要从委托代理链条入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
试析网络服务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群体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要求用户提供资料和使用各种监视软件成为用户信息享有者,通过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获得了准出版商地位,这无疑对用户网络隐私权构成了极大威胁.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我们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信息搜集利用方面的保护义务和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监管义务,据此确定其侵犯网络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如此不顾国际惯例与前车之鉴的立法之所以出台,与家长主义立法观念有关。  相似文献   

11.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延伸,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由于在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其与金融机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屡屡成为博弈的牺牲品。鉴于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制。然而,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失。为弥补相关制度性缺陷,将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疏通权利救济路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今后解决该问题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2.
网络舆论暴力案件在近年来频繁发生,整体看来,有些带有攻击性的网民最初的目的是除恶扬善和标榜正义,但他们的行为切切实实损害到了部分公民的权利和隐私,甚至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言论自由的概念和法律渊源展开,提出网络监督的特点,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最后阐明网络监督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4.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持能动的态度,采取将个人信息附属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然而伴随着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附属保护模式却遭遇了困境。无论从权利配置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运作来看,个案裁决的救济方式都无法建构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通过创设以私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对私人信息在收录、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阶段的有效规制,并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无疑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16.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极易遭受滥用和侵害。以达成数据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主动自决意愿为内驱动力的被遗忘权,欧美发达国家因符合其政治需求和价值主张而广泛确立。虽然被遗忘权权利本质亦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相契合,且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为其培育了移植基础,但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本土化移植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信息技术瓶颈、商业风险增加、现有制度衔接低效等。从厘清被遗忘权基本概念、建立专门信息保护机构、构建商业化个人信息储存及使用机制、明确被遗忘权救济渠道与规则以及升级信息保护技术等方面为切入点,寻求被遗忘权本土化移植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8.
共识与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忽视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它们描述为过时的理念并把它们视为反进步的、花费高昂的、不利于政治体福利的主张,会形成两种系统性风险。第一,损害到民众批判性地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与范围;第二,损害到社会创新的能力与我们看重的政治、思想、商业文化的持续活力。自由的个体与自由的社会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共生理想,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为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而保护信息控制者合法地处理信息的利益、减少数据贸易壁垒、维护国家信息主权的多元价值追求,不宜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但不可避免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王菲案”作为人肉搜索隐私侵权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是如何确定隐私权及对应义务的内容与界限.权利的维护需要成本,当权利的实现成本低于其收益时,权利人才有足够的内驱力去维权.侵权责任法通过降低维权成本激励被侵权人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增大侵权成本阻止潜在的侵权冲动.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和各方利益之平衡,网络侵权法律救济体现了“防君子易、防小人难”的旨趣.  相似文献   

20.
关于工作场所雇员电子通信隐私保护问题,各国的相关立法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美国或加拿大更倾向于保护雇主的网络监控利益,而欧盟和法国则更倾向于保护雇员工作场所电子通信的隐私利益。关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对于上述争议的抉择,建议采取利益平衡的策略,在确保雇员工作场所电子通信隐私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雇主的网络监控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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