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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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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浩 《法商研究》2007,24(3):86-92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福华 《现代法学》2006,28(6):137-145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5.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6.
一、何谓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理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理论是近年来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提出的一种令人关注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建立在对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关系,即诉讼当事人与法官关系的考察基础之上的。考察的结果,按照诉讼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受到的制约,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诉讼制度,分成三种模式———绝对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与三种模式相对应的典型的诉讼制度,绝对当事人主义以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诉讼制度为代表;相对当事人主义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的基本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毕玉谦 《法学家》2006,(6):88-97
法官阐明权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一种适当限制,适度行使阐明权有助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端对诉讼的正当性造成殆害.  相似文献   

8.
周翠 《法学家》2012,(3):119-133,179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9.
协同主义的理论来自于德国,协同主义的支持者主张,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协同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他们认为协同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超越,我国的民事诉讼应采用这种模式.这些主张者误读了西方的民事司法改革,这种理想化的理论不仅缺乏说服力,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未来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走向协同主义,而是在坚持和深化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相似文献   

10.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1.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1]。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2.
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权限分配是民事程序设计与比较法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这主要体现在民事程序的结构设计上。根据各国民事诉讼结构的不同,可将全球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分为三类: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罗马式审理模式、美国的Trial审理模式以及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很好地诠释了诉讼集中主义,并将"法官对诉讼进行实质指挥"与"在一个期日集中进行辩论与证据调查"结合在一起,从而具备了快捷、高效与高质的优点。这种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范围内凸显了法官的主动角色和法官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协助责任;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全面积极主动地行使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避免了突袭裁判,提高了判决的正确性以及程序效率,并最终促使诉讼尽可能在一个审级结束。从这一意义上看,德国民事程序并不像英美法系学者认为的那样具备"繁文缛节和等级森严"等特点,相反,德国民事诉讼作为自由与高效诉讼文化的产物已成为"对话诉讼"的典范,从而代表着现代诉讼的潮流。  相似文献   

13.
许可 《当代法学》2016,(3):6-15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以约束性辩论原则、约束性处分原则以及职权进行主义为基础,辅之以合理的释明权制度.近年来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在理论上存在一些误识,主要体现为混淆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适用范围、夸大了当事人主义与协动主义的差异等.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表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指标——请求拘束原则和主张责任已经基本在我国法上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14.
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延、成本增加等缺陷,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16.
协同主义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法院的消极形象,强调法院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对当事人的协助,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协同主义的本质要求。协同主义并未改变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环境使得协同主义具有了正当性,以协同主义理念指导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并非仅仅是理想,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中国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漠视当事人权利等弊端应当予以改变,从而提出引入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则在对当事人主义进行改革,认为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查明案件真实方面的作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9.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化民事诉讼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及"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构建能够落实上述理念。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民事诉讼向社会提供连续、平等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程序的公共性,则要求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积极干预,消除当事人间的诉讼势差,保障民事司法的社会共享。在国家与市场关系角度,通过社会化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可弥合市场经济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性诉求,发挥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沟通媒介功能。制度构建中应以诉讼合作原则及实体真实观念为重心,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分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新需求。  相似文献   

20.
有关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制度的几点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明权制度是一项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机制中为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承载着加强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价值。法官的阐明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它的行使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在法官应阐明而未阐明或阐明过度时,当事人均应得到相应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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