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2篇
  免费   0篇
政治法律   22篇
  2020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4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2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3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2.
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的议论中,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呼声似乎已成学界共识,[1]实务界对此也予以一定程度的呼应.[2]这一改革趋向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既然民事诉讼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应得以体现,那就是不仅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而且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也要强调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我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反映.  相似文献   
3.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 ,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6.
一、研究概况 2000年民诉法学研究成果丰硕.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出版发行学术著作及教材达十余部,发表论文近三百篇.本年度,一批颇有分量的民诉法学专著的相继出版,将本学科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7.
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是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德国,法官通过劝试和解而在诉讼上和解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时,法律也为法官劝试和解设定了必要的限度,为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8.
9.
大陆法系各国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来完成。近年来大陆法系各国日趋重视证据收集的作用 ,学理与判例创制了证明妨害、协作查明事实义务以及真实与完全陈述义务等支配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 ,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 ,赋予证据保全以证据开示的功能 ,并通过宽泛的秘密特权的规定限制法官在证据收集中的自由裁量。强调书证的早期自主开示 ,代表了大陆法系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0.
熊跃敏 《法学杂志》2007,28(1):115-118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