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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能动司法强调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司法审判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因而体现了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司法的统一,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坚持回应关切与综合考量的统一,坚持开放引导与协同司法的统一,坚持规范司法与制度建设的统一。能动司法蕴含着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正义问题,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具见解。实际上,讨论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密切联系社会主体赖以生活及其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社会正义乃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制度化实现,是人类意识的载体形式。由此,社会正义拟可区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三种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维护社会正义,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不仅构成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而且已经成为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和实施社会正义的能动作用,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与机制建设,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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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构建与提倡——刑事法治国基本模式之冲突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治国包含形式的刑事法治国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两者的冲突体现为刑法规范的可预测性或安定性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之间的对立,并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展开,成为法治国建构中的最大难题。对于形式的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的取舍问题,不可过于置重其一,而应采取以形式法治国为主、实质法治国为辅的两者兼并吸收的包容性刑事法治国模式。在坚持形式正义优先和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基础对刑法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以此为基点,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展开刑事法治国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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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各国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同时法治国家对正义的追求不应该只限于形式正义,而应该做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融合。国际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出现要求国际私法对此作出回应,并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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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绩效考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当前的考核在法治理念和制度定位上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倾向,呈现出指标失灵和数据失真的双重困境。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应秉持实质法治论,在体现形式合法性的基础上,将法治的内在价值运用到指标设计和考核机制中,改造“锦标赛”体制的弊病,实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应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考核主体地位,探索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良性互动的考评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考核与监督整改的有机衔接,将考核的客观结果转化为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组织力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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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既有利于避免形式法治主义本身的局限性,也由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所决定。实质法治主义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实体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的统一;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的统一。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作为通过司法手段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在由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这一转型过程中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把握好规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和平衡,注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结合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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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其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进行分析,提出了法律需要在形式正义与可行性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寻求一个合理恰当的平衡点,才能使实质正义更好地实现,切切实实地贯彻立法的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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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增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3-6
现代法治的基本品格是形式理性与形式正义。法律的普通适用性应理解为法律对社会公众和官员们的普遍一致的适用 ,因而它是现代法的固有品格。法律的普遍性、至上性和运作的可靠性这些“形式主义”的特征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的外部特征 ,而且它们与形式平等、形式正义这种价值取向是相统一的 ,是形式正义这种价值倾向的体现与表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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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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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国家建设密不可分,通过法治保障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也是人类社会的成功经验.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价值支撑,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合理的行动界限,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制度化地促进社会矫正正义的实现.法治化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主要是,完善社会管理立法,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保障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合理有效运行;坚持法律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依法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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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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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严打"、"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式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治理的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吹响了全面依法治理基层社会的号角.作为拥有执法人员数量最多的基层执法机构,处在社会矛盾解决第一线的派出所的法律实施依据、方法和技术理应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治资源和法治路径.浙江省K派出所的案例、做法和制度有力地诠释了派出所的法律实施契合基层社会治理.派出所法律实施所展现出来的四大法治功能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桥梁.派出所应从人口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服务社会、走群众路线、严格遵守程序原则和善于运用非正式制度性因素等方面来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理念支持和行动榜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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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中分配旨在实现形式正义,构成法律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回应型法的出现使指向实质正义的再分配得以确立,当这种以变革的国家哲学为支撑的回应型法律规范逐渐增多并自成系统时,标志着对应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理念中的经济法生成。它通过维护市场的形式平等以促进经济的效率与发展为工具性价值目标,要求政府积极作为确保应得权利的创造与之结合,旨在实现整体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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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2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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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国家治理意义重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其汲取了古今中外各类法治理论的有益元素,对法治理论做了七项创新发展,即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实现依规治党、着力实现制度现代化、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还对法治理论做了十五项拓展深化,即关于依法治国方针、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为民、法治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权力监督、德法并重、改革和法治关系、加强社会治理、政法机关职能、法治环境建设的拓展深化。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系列成果,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了世界法治理论精华,且勇于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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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正义与规则正义的立论基础不同,导致涉亲情案件中依法律规则的裁判结果与社会的情感评价可能冲突。亲情正义强调亲情伦理,思考问题充满感性和区别对待,更注重亲情带来的义务要求。而规则正义强调法律至上、理性思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平等对待。为弥合二者冲突,借鉴不同地方的法治经验实属必要。立法和司法也应更积极回应亲情正义的要求,清晰界定涉亲情案件中对事、对人的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此方能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合理互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