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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4)
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有四重境界。第一层次是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及解释方法的文义优先。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安全之必须。第二层次是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探究法律的整体意义。法律解释需要尊重穷尽法律规范做到尽法达义。第三层次是明法达理,反对机械执法司法,尊重法律的目的、价值、道理、法理等。第四层次是持法达变,既尊重法律稳定性又应随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跟进。法律至上文义优先是法律规范上下位阶以及解释方法位序关系;体系思维、尽法达义是平行规范之间的关系;明法达理、价值衡量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关系;持法达变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语境之下带有辩证色彩的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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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以后,法制(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对运用法治进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越来越自信.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治建设就成了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问题.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不仅是对西方法治外交的应对,更根本的是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或者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一个战术问题,《决定》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性思考,显现出是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战略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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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提升问题,表面上深化了对法治的研究,但实际上加重了法治论者的内心纠结,使人们对法治的前途更加茫然.很多法律人对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存在误解、误用,带着对形式主义的愤恨理解形式法治,既没有看透形式法治的积极意义,也没有看清实质法治的危险所在,就匆忙提出向实质法治的提升,这是不负责任的.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法治所要的法律思维,确定维护法治的司法政策,找准实现法治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5.
陈金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3):1-12
自法理学引入中国,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法治之理"尽管高度被强调却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与之相随,法理学科以及研究者的身份地位也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法治之间来回摇摆。然而,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之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法学原理的政治行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中国的现实社会也需要用法治之理进行打量和改变。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作用来看,我们只有在构建了成熟的法治之理基础上,才能用法治理想改变中国。在此过程中,需要基于法理学科和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问题和思维方式上的缺陷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6.
陈金钊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3):117-122
习近平关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思想,确定了时代的两大主题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对构建法治意识形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如果在"于法有据"之法问题上,或者说改革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错误的理解,也会对正在推进的法治与改革事业造成伤害。由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涉及改革方向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观背景中理解深化改革的合法性,而不能把改革"于法有据"之法简单地理解为制定法;要准确理解改革的法之依据,首先要求我们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应该把法之范围确定为法律渊源系统;在构成法律的法源形式中去寻找发现可能用于改革的法律;同时还需要根据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进行充分的论证;最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治与改革关系之中运用法治方式来确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之法。 相似文献
7.
关于正能量与负能量的谈论涉及很多领域,法治方式在功能上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法律、法治的工具属性,各种主体都可以运用法治达到自己的目的。因而基于对法治的不同理解,在行为上就表现为各自追求的“法治方式”。经过法治论者的多年呼吁以及法治本身所显现的魅力,人们对法治达成了宽泛意义上的共识,在中国初步形成法治思潮。但是,人们所认同的只是高度抽象的法治内涵,在法治概念的外延方面还存在着太多的选项,以至于法治像法律一样,也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对“法治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官民思想和行为中造成了很多的冲撞,甚至出现了以“法治”的名义挫败法治的负能量。如何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减少法治实施过程中的负能量,需要对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现象开展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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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5):1-14
当下的中国法治遇到了新的问题,主要是司法理念含有太多政治因素,而司法过程中包含着太多的人情等因素,法律效果反而变得不重要了,以至于法律不能以自身独立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我们不反对法律工具主义,也不反对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正常关系,但法律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司法活动不能违背自身的规律和逻辑。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无疑对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要想使其更好地发挥理念的指导作用,我们就必须认真探寻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法律的政治化和政治的法律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命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法治不等于政治,与政治有密切关系,法治对政治有约束作用,法治离不开政治的指导。然而我们必须清楚,法治服务于政治不能抛开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来片面地追求社会效果。如果离开法律方法——这一基本的司法规律办案,将会彻底断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0.
陈金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执政能力,是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解释和运用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结合起来,以避免出现背离法治精神的误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法治如何实现的方法论基础,因而必须在法治战略上或者法治意识形态上,坚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意义,将法治进行到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