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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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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的破坏与损伤,其实质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虽为不特定主体所共享、共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对于每一个特定主体而言,不能因此否认其对环境权益的享用状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其救济范围,实际上是肯定了侵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相对于通过人身、财产损害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救济模式而言,直接救济模式不仅是侵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回应,是贯彻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能有效克服间接救济模式的弊端,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事故性生态损害不同于累积性生态损害,对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立法条件下,可由国家作为请求权主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包括事故性环境污染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同时,我国立法中的环境侵权免责条款也应适用于事故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中。  相似文献   

3.
本文着重从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对环境侵权的救济进行了探讨,认为,要拓宽救济途径,将侵权法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机制和社会赔偿机制及社会安全体制相结合,多渠道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损害扩大风险、混淆风险预防与风险损害赔偿、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美国判例表明,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构成“积极”不当得利;还可运用超额给付和商业机会理论,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克扣的安保费用认定为“消极”不当得利;其说理路径在中国具有可适用性。相比于侵权救济,不当得利救济路径具有优势:不当得利之损失的认定难度小于侵权之损害;不当得利返还数额不受填平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的限制;发生下游显著损害时,受害人可同时请求侵权赔偿。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认定不当得利,并借鉴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在不特定受害人群体中妥善分配返还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占有的性质体现为法益,是侵权行为之客体,在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居特殊地位.占有人在占有法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得请求损害赔偿.得请求赔偿之损害包括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以及责任之损害.在立法上应当通过重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来实现对占有法益之救济.  相似文献   

6.
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赔偿损失等直接手段进行救济,但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来救济当事人权利.对著作权精神损害侵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8.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加快调整。鉴于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旧工业用地在用地结构调整更新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土壤环境风险。尤其是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容易遭遇土壤污染清理动力不足和二次污染等问题,产生大量的土壤污染损害,亟需从私法角度加以救济。从类型界分、主体定位以及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入手,不失为建构系统的土壤污染损害赔偿私法救济机制的有益尝试。其中,获得私法救济的土壤污染损害类型,应依据"可赔性"原则加以限定;承担土壤污染损害私法救济责任的主体范围,应遵循"损害分散"理念进行扩张;对土壤污染损害进行私法救济的方式,应侧重"排除危害"责任方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的作用相对有限。从操作技术层面上分析,基于权利与损害的逻辑结构,自然资源民事权利主体构成复杂以及自然资源民事权利范围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导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明显局限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以此为基础的拓展完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面临的根本挑战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以及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取舍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不能固守单一的侵权责任法模式而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完善,即损害救济机制在形式上由法律责任向非法律责任拓展以及在功能上由责难向填补拓展。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14.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5.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民族发展、国家未来以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和全面配合。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除了宏观层面要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和社会的协调性作用外,微观层面还需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作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不但能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和辅助作用,还有利于维护公众生态利益,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但是,我国公众参与制度正逐渐陷入困境,法律上的缺失是导致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的重要因素。就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而言,在公众知情权、参与决策权、救济机制、参与意识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要为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可以通过“生态文明”入宪与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完善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健全公众参与救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法制意识等措施,促使公众合法、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元利益冲突引发的环境纠纷复杂多样,这要求重视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也就意味着传统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生态化”问题,即应该将生态规律和生态利益的复杂性充分纳入纠纷解决的考量之中。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内在地要求体现“法的治理”、“利益主体商谈”、“相关主体参与”等法治精神。环境纠纷本身的复杂性、环境纠纷司法解决困难重重、环境纠纷行政性措施“失灵”、现有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自身不成熟等是当前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应该着重引导公众生态法治观念革新、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环境污染损害的监测与鉴定或评价系统、完善多种类型非诉讼解决方式等。  相似文献   

17.
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污染者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加害人内部,除非转基因作物实际种植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基因公司应承担基因污染损害的最终责任.此外,还要建立一个个体、社会、国家责任互动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8.
环境行政指导区别于传统的强制型环境行政行为,它是社会现实变革、行政理念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以利益诱导为主的事实性行为,具有弥补法律缺陷、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协调各方利益的功能。现实国情下,环境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的目标为规范环境行政指导权、发挥环境行政指导的应有作用,方向为界定环境行政指导的范围、规范环境行政指导的决策、确立环境行政指导的程序、提供环境行政指导违法的救济。  相似文献   

19.
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指出传统侵权救济的缺陷,阐述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利益衡平的需要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三个角度分析了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笔者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填补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0.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建设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环境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个体农民在生态利益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也无法基于自己的单个权益决策环境事项、救济生态损害.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农民生态权得以落实,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农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并通过农民环保组织引导农民生态权实现的组织化、理性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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