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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
引用本文:刘志刚.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J].法学评论,2010(1).
作者姓名:刘志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项目“立宪主义视野下的基本权利研究”项目编号:KBH3457527;;司法部中青年项目“立法不作为状态下宪法权利的保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SFB3010
摘    要:作为法学范畴,权利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它和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实质上是关联在一起的。从权利概念产生的路径来看,认为私法权利先于基本权利而产生是对权利的误解。从权利产生的根据来看,基本权利是私法权利的依据和本源。就基本权利与包括私法权利在内的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后者发端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内容表现。基本权利与相关法律权利之间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不能否认法律权利的独立性。法律权利较之于作为其根源的基本权利,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权利在性质上是基本权利。就权利的功能而论,民事权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相对于义务主体的请求权,与之相比,基本权利却不具有该种属性。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私法权利  根据  功能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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