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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官丕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3):13-20
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非常措施,均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国家公权力依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减损。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种类型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已有初步的法律依据。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应遵循合法、比例、救济等基本原则。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同时加强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确保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限制均符合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2.
3.
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5.
6.
姜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6)
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及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存在的不当犯罪化扩张现象,要求打通刑法学与宪法学的“任督二脉”,提倡一种宪法刑法学。刑事立法科学化必须尊重法律体系内在的规律,以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功能性位阶为前提,强化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刑法扩张的反向排除,不仅要求立法者在刑法修正中增加新罪名或扩大个罪的犯罪圈时,把属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阻却在犯罪之外,而且因犯罪设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巨大,立法者对有关犯罪的规定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同时,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实现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回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7.
人格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公众普遍承认.但在人格尊严的内涵、法律定位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争议.每个人都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每个人都是特定的个体,都有着内在的特殊价值.同时,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因此,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有生命的个体,应延伸到未来主体和过去主体.我国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今后在宪法中要明确人格尊严的地位,在一般法律中应增加与宪法人格尊严相协调的规定,同时加强具体保护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9.
杨刘保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5,(4)
<正>伴随着转型期的社会急速变化,当前社会价值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复杂,但对幸福的强烈追求却是相通的。追求幸福,既是人的基本权利和人之常情,也是社会发展、个人积极面对人生并愉悦接纳生活所必需的精神动力。无论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还是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首先都必须提供一种正确的幸福体验方向。只有把幸福体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更好地融于一体,形成正确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幸福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才具有更加盎然的生命活力,党性修养才会有更坚实的土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