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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主管理的法律解释——关于中国《公司法》第18条第2款的解读
引用本文:叶林.公司民主管理的法律解释——关于中国《公司法》第18条第2款的解读[J].河北学刊,2010,30(4).
作者姓名:叶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中国<公司法>借鉴了企业法的原有规定,采用了公司"民主管理"的表述."民主管理"曾具有产权代表功能,现已发展为重要的公司职工保护制度.公司民主以公司成员的同质性为前提,以公司成员协商一致或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决定公司事务为内容,包括股东内部民主、董事会内部民主及职工内部民主等形式.职工有权以依法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方式参与公司事务,但必须尊重公司集中管理的价值,不能代替公司股东和董事发挥作用.公司职工参与和公司民主管理是不同概念,应当限缩解释公司民主管理的含义或者废止公司民主管理的提法.在法律适用中,也可以从职工参与角度解读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民主管理.

关 键 词:公司民主管理  异质性  同质性  职工参与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of Corporation——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8,Section 2 of China's Corporation Law
YE Lin.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of Corporation——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8,Section 2 of China's Corporation Law[J].Hebei Academic Journal,2010,30(4).
Authors:YE L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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