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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立法与物权立法的交错
引用本文:汤维建.公证立法与物权立法的交错[J].中国公证,2005(6):20-23.
作者姓名:汤维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公证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前置性程序 (一)从物权变动模式看,我国采取的权利登记制和实质审查制为公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制度性前提. 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二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看,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关 键 词:物权立法  公证立法  物权变动模式  实质性审查  立法模式  交错  大陆法系国家  形式主义  实质审查  登记机构  物权法  意思主义  形式审查  有所作为  公证机构  不动产  登记制  生效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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