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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治下,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普遍尊重,法律精神只有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法",它在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更应当受到重视。研究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强化其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在刑事领域而言,应对其采取多元化治理的基本立场,在立法上坚持严而不厉的惩罚策略,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刑事法网,实现刑罚的轻缓化,符合刑罚的成本-收益考量;应保证案件移送衔接顺畅,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现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体化治理,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考量;应建设企业合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结构,增强食品经营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能力,符合双方利益平衡的博弈目标。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简称制售假药罪)做了修改,其立法模式由原来的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儿由此降低,这符合民生社会对药品安全的现实诉求。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适用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为一种法条竞合关系,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此外,该罪修改后的罚金刑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背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药品监管问题。其中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背离国家倡导的民生理念。基于对现代社会药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以及政府公益行为的选择可能,将该行为单独成罪进行评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立法上,应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以此回应药品安全的风险诉求。就刑罚而言,应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以期达到刑种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5.
6.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并无严格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现行刑法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基于制度基础与现实诉求的考虑,在对严格责任进行科学定位的前提下,有必要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认定中引入严格责任,以强化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滥用该制度的严厉性,从而保障其价值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7.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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