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政治法律   4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198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2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经济法这一概念。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公有法典》中、1865年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也都提到了经济法一词。但是这些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来源于德国。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  相似文献   
2.
内蒙古铁鑫集团是以煤炭运贸业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公司,作为铁路多元经营企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和不断努力,在京津地区、东南沿海地区的煤炭经销企业中建立起了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成为叫得响的知名品牌。近年来,  相似文献   
3.
股权是与物权并列的新型权利,二者在性质、公示及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肯定"一股二卖"适用善意取得,但仅规定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造成该条的适用过于宽泛,股权的诸多特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严格依循股权特质与善意取得法理,"一股二卖"中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极为狭窄:一方面,股权变动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这一模式下善意取得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与此同时,在股权独特的双重公示制度下,任一公示形式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准确表征股权的角色,难以满足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要求。另一方面,从构成要件上而言,股权应采动产善意之认定标准,要求受让人不知登记错误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并且须适用"诱因原则",充分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结合前述公示形式、股权变动模式及公司法上的严格转让程序可知,后受让人要越过层层障碍来构成善意取得,着实困难。在现行法体系下,"一股二卖"乃至整个股权善意取得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担保物权的类型,故要证立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无法绕开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视。让与担保的现有学说包括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完全诠释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就本质而言,让与担保是以移转财产权的手段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法律手段超越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具有名不副实的特征。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皆有信托的适用空间。因此,将让与担保与信托结合起来,是实现让与担保合法化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