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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性节点,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历经多次修改,但审查逮捕的决定权仍归属于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惯性下,审查逮捕的行政化色彩越发浓厚。此种情况下,难以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抗辩权落到实处。因而有必要着眼补齐当前审查逮捕的现存短板,在更深层次上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一直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中,犯罪数额在很多刑法分则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在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我国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多采用数目型以及比例型的方式,此类模式存在滞后性和无法真实体现法益侵害性等弊端。因此,我国犯罪数额的衡量标准应采用动态的经济指标,转变僵化的立法模式,这样有助于保证犯罪数额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有助打击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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