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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严某为练习自己的炒股技能,于2003年6月初在其住所内通过可视电话,利用某证券公司同一营业部资金账号前四位数相同及初始密码为规律性数字的特征,采用连续试验性登录的手法,掌握了该公司某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账号及密码。期间对十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股票进行擅自买卖,委托下单200余笔,成交近百笔,成交金额总计1500万余元,造成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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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77条对“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作了限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否定了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成为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适当条件下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一、刑事附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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