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政治法律   5篇
  2020年   1篇
  2014年   3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并不是解决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明确商事登记制度私法属性的前提下,建议未来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各类商主体按照其产生的基础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主体(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主体(商自然人和商合伙),仅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使对公司实现强制登记,也应当弱化商事登记的监管职能,将传统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定位于公示职能,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以求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公司治理立法呈现出割裂性、矛盾性与过渡性的特征,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而在于立法体例的设计不当。目前的最佳解决途径是改变既有的公司立法体例,抛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分类,将公司分为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来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应进一步细化,仅仅对开放型公司强制规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对封闭型公司则赋予更多的自主权,由股东在章程中自由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通过立法体例的改革和规则的细化来满足私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和商主体对成本的控制,保障公司营利性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4.
5.
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而同性恋者的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则指向同性的人群,所以同性伴侣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就社会整体而言,同性恋群体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少数群体,但是同性伴侣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是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引起法律的关注。即使在我国当前从婚姻法上确认同性伴侣合法配偶身份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我们还是应当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订立合同等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利。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