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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俊劳 《法律科学》2012,(2):95-103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2.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3.
赵俊劳 《河北法学》2011,29(5):108-114
传统民法以人为中心,而人又是一个多样性的存在,因此,围绕在人的何种性质上确立人的人格问题,以康德哲学中的二元论为方法,对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做出双重区分,主张只有在超越经验的人的积极的本质要素———理性和意志自由能力中,才能为自然人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寻找到伦理根据;也只有对自然人人格要素坚持二元区分,作为人的经验具体的"不自由的自然"的身体诸要素,依其性质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人格权制度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4.
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人格是民法典的价值源泉和逻辑起点,民法典的人文主义价值是以自然人人格的概念为技术中介而贯穿到整个法典之始终,以历史的视角,对自然人人格内涵作出动态考察,侧重对德国民法典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作出分析是,并对自然人人格所承载的价值作出阐释,主张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此应当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5.
西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 2 1世纪到来之际 ,党中央国务院从宏观上作出了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逐步缩小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的重大战略决策 ,并将此纳入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远景目标纲要之中。经济要发展 ,法制要先行。西部地区要抓住机遇 ,加快发展 ,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两手抓 ,摆脱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用法制建设促进和保证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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