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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永霞 《河北法学》2012,(12):85-90
关于法的本质、行政法的实质,是法学理论界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而引入法学方法以外的研究视角,我们会发现对法和行政法实质的全新认识。从组织理论出发,法的实质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精巧的制度设计,是国家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国家组织中的重要部门的政府组织,其制度基础原本是行政法。  相似文献   
2.
基于组织理论视野,行政(政府)组织,是国家协调社会或民族活动的主要组织力量,政府组织的组织价值体现为追求社会效益。因此,行政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内在要求,行政效益原则必然是一项根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法的效益原则,就是指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要能够实现减小社会成本,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目标,并在社会公共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尽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谢永霞 《人民论坛》2013,(10):245-247
借鉴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法治原则及行政均衡原则.但是,通过组织管理理论视角的分析,我们将发现,在德国行政法中隐含着一条最重要的行政效益原则,德国行政法原则根本上承载的是法的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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