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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事裁判的基本方法论来自于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范式。它突出了形式逻辑推理的法律技术,但忽视了价值判断实质方法论的构建与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导向与商事裁判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为解决商事裁判的方法论困境提供了全新的理论来源。商事裁判是建立或调整交易结构的过程,也是制度选择的过程。商事法官应该秉承“科斯式”法律经济学关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的基本理路,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市场交易最有效率的安排。以交易费用的节约为主线,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和各种理论工具,可以解决商事裁判的诸多难题。商事裁判最重要的功能不在化解矛盾,而在完善市场机制。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在商事裁判中拥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其应和传统规范法学在优势与不足间寻找弥合,共同成为商事裁判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詹巍 《法治研究》2016,(6):28-36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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