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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一词开始出现于学者论著和司法解释中,但其却有矮化民事责任法律地位、错判民事责任实践地位、助长刑事本位主义等重大弊端,是对法律渊源和责任来源的误读,不具有作为法律术语的科学性,是刑法迷信以及相关用语混乱的产物。“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避免上述弊端,是该词的良好替代;“附带民事判决”则可以用作其他具体场合的替代。  相似文献   
3.
蒋凌申 《河北法学》2012,(2):165-172
新加坡鞭刑继承自殖民地时期刑罚,受穆斯林习惯法影响,符合法的继承规律,没有违反本国宪法规定。目前尚无反酷刑公约或条约能约束新加坡鞭刑,而且其也不与现行反酷刑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新加坡鞭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酷刑,宽容死刑的态度使这一指责更显苍白。另外,普通刑罚在新加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刑失效、犯罪形势严峻等因素将新加坡刑罚推向目的刑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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