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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它是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上讲是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即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如果违法,鉴定意见不得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范围,这实质上是在启动该排除规则之前加入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导致这项证据能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种证明力规则。另外,即使在鉴定人不出庭情况下,对鉴定意见进行排除之后,法院又可以重新鉴定,出现了程序性制裁效果的"程序性回溯"。为降低不利影响,应当对这一排除规则进行限缩性解释。  相似文献   
2.
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过程中,监视居住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重大变革,但其规定仍有可进一步商榷、不清晰之处。应坚持司法完善,将不清晰的制度构建解释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集中的监视居住宾馆,监视居住再次向逮捕转化应按照不同情形、不同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且在电子监控、侦查期间通信监控中应注意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3.
胡星昊 《北方法学》2017,11(6):145-157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部分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轻微犯罪,刑事案件激增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趋势。我国目前单一的简易程序无法应对刑事案件大量增多的审理需要,应当以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处刑命令程序的思路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应对犯罪圈扩大的趋势。借鉴德、日等国家或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的速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处分权。为保障该程序的有效运转,前科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亦应进行调整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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