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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调整权威来源应当放弃传统的一元论的观点和做法,而引入和推行多元论.市场经济社会的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三方性,且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三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自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自身的目标是构建劳方、资方和政府的社会伙伴关系和劳动关系合作共赢的关键,所以应当确立“三方合作、劳资共赢”的企业统合模式的思想.在企业统合模式的内部,企业应当通过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和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两个实施机制对劳动者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统合模式的外部,中观自治层面,应当实现劳动者参与权或者劳工三权为路径的可变模式;劳动条件的法律保护层面,可以在强制法主导保护的同时,引入软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民事检察监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监督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凸显了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特别是确立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主体的地位,从此可以宣告民事检察进入"基层民事检察时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一年多来,虽然多元化监督格局初步显现,但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仍面临着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萎缩,新职能的履行和新方式的应用未达到理想状态。为促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突破监督职能、监督实效、监督程序及监督能力等方面的瓶颈。  相似文献   
3.
文章梳理了国外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发展情况,总结了国外产业技术联盟的发展趋势,并在合作模式、运行模式和政府作用三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联盟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比较,文章总结了国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促进我国联盟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的主要内容(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宣示既经历了漫长的孵化过程又实现了跳跃性地突破。《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35条规定的执行检察监督使法检两家面临如何构建执行中协同型关系的新问题。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配置将对执行权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处理好执行救济与执行检察监督的顺位关系和优位关系,执行检察监督运行中的积极和消极规则,以及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封闭和开放问题。  相似文献   
6.
石娟 《中国检察官》2013,(11):69-70
一、检察审判监督的三种方式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8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形成了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双通道;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相似文献   
7.
浅析农村生态文化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娟 《前沿》2013,(3):179-180
十八大号召“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未来新农村建设将以此为宗旨,从人与自然平等融合、人与社会关系融洽、农民自身精神愉悦三个方面进行农村生态文化建设,进而树立农民的生态意识。这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8.
一、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的主要内容(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新规定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该规定系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调解书但认为损害两益理由不成立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实务中调解书的抗诉程序被终结再审程序后能否跟进监督及如何跟进监督,法检争议较大,原因在于该裁定的名实不符。其名虽为裁定但实为对原调解书的实质审查,根据监督原理和现实需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跟进监督,并囿于裁定的特征,其监督对象为原调解书更为可采。  相似文献   
10.
家庭服务工作在当今经济和整个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家务工作也是最不稳定、低报酬和没有保护的就业形式之一,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被排除在劳动法律之外。改变当前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的脆弱状态,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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