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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家注意义务的本质及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谋富 《求索》2010,(7):155-156
专家注意义务,是指专家在执业(从事职业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甚至其他第三人所负的谨慎、小心行为的义务。专家注意义务来源于人们对专家的信赖。从本质而言,专家注意义务是专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判断专家行为是否已经到达了注意义务的标准和程度,学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经过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专家的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采折衷说较为适宜,即以该专家所在职业群体对该类专家执业行为的要求作为认定执业过错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论新保险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戴谋富  尹海文 《时代法学》2003,1(2):103-107
现行保险法虽然进行了修改 ,但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遗漏了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 ;限制了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形式 ;忽视了无效的保险合同制度 ;缩小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我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押制度 ,这不能不算是我国担保制度的一大缺陷。本文拟对最高额质权的概念、法理依据、特性及运作进行初步探讨 ,并提出我国最高额质押的构建思路 ,以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戴谋富 《学理论》2009,(14):83-8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但目前存在对教育性质定位不清、与法律职业(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而实现法律专业教育职业化是实现法治、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困境、实现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戴谋富 《行政与法》2007,8(9):55-58
民事权利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最基本的法律权利。民事权利的自然权利说、意思说、法益说、法力说揭示了民事权利本质的四个层面,即"自然为理"、"意思为体"、"利用为用"、"法力为形式"。从宪政视界考察,一方面,民事权利形成和发展是孕育宪政环境并促成宪政产生一个重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宪政又是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的关键手段,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终极目的和归宿。应正确认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构建一个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为配合的网状维权(利)、控权(力)系统,并统一于宪法,才能构建一个完整、和谐、统一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20世纪世界各国都先后确立了第三人 侵害债权制度,我国立法对此却未予规定。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中,应明确规定用侵权行为法来调 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营业质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典当业是我国一项古老的行业。经营典当业所设立的营业质权 ,不同于普通质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也与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本文通过对其权利构成及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 ,认为应在未来《物权法》中确立营业质权 ,并提出了作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团抵押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特定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是英美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可自由流转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两者都是以企业集合财产设立的抵押制度 ,却存不同特征 ,各有利弊。文章通过对两者之比较认为 ,在我国担保体系中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均有其存在的价值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采取两者并存的立法方略 ,并就此对梁慧星先生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相关草案建议稿进行分析评价。  相似文献   
9.
戴谋富 《政法学刊》2007,24(2):66-70
优先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是私法上一项古老而陌生的“特权”制度。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立法思想,反映了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不懈追求,同时也蕴涵着和谐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建议借鉴法国法模式,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设专章统一进行规定,同时保留特别法对优先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证券分析师专家侵权责任先由其雇主承担,然后由雇主追偿,当证券分析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共同参与或过失行为时,当证券分析师与其他相关人员因存在共同故意或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同时,也应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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