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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的出台既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立法确认,也是腐败治理法治化的政治共识和社会共识的集中表达。近年来,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立法与适用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各种思想观点的荟萃和制度理论的创新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论域。监察法学的研究论域具有独立性和集中性,这是由其特殊的理论基础和特定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当前,要加快创设和建构监察法学学科,推动监察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与更新,持续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稳定的理论知识供给和制度选择方案。监察法学的研究要确立其学科论域的基本构成,包括监察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建构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论、监察制度的过程控制论和监察程序的衔接保障论等。在确立研究论域的基础上,监察法学应当坚持以现实问题为研究导向来保持其实践性品格,并继续兼蓄其他学科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以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话语和中国气派的监察法学研究格局。  相似文献   
2.
张红哲 《中外法学》2023,(3):785-802
监察证据标准是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所应当达到的标准,属于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证据标准的体系化建设既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也有利于构建符合监察规律的真相发现机制。只有在理论层面厘清监察证据标准的分歧,才能在实践层面正确把握“三类案件”的处理和“四种形态”的运用。在横向层面,可依案件类型将监察证据标准分为违纪案件审查证据标准、职务违法案件调查证据标准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证据标准;在纵向层面,可依案件处理流程分为初核证据标准、立案证据标准、采取特定审查调查措施的证据标准与结案证据标准。制定科学体系化监察证据标准,需要重点解决抽象标准与具体标准、统一标准与差异标准、强制标准与指引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完成对监察证据标准“四梁八柱”的设置。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展开对某一具体证据标准的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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