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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个原则性条款可以说是我国恢复民事检察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但这一条中的“法律监督’的目的、性质、任务和具体办法等一系列问题均无具体规定,而且与之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未作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因而对这一规定缺乏规范性的解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长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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