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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向阳  李斌  卓茂华 《法制与社会》2010,(25):117-118,120
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当前,人民对刑事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日俱增,只有坚持刑事司法的人民性,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享自由、法律之中人人受保护、法律之下人人遵守的法律愿景。实际上,人民性是刑事司法的内在属性:刑事审判为人民而审判,刑事审判由人民来审判,刑事审判是人权保障的前沿阵地。刑事司法实现人民性的路径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司法需求;改造司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司法期待;以人为本,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司法大众化,引导人民参与和认同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2.
善待能动司法——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具有本质的差别,能动司法更加侧重司法的艺术性和对当下社会司法需求的回应。几千年的人治文化及中国现代都市与较落后的农村社会构成的二元社会,造成的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异常缓慢的现状以及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切需要法院在解决纠纷方面付出极大的作为,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坐堂审案。这为能动司法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并使能动司法具有一定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意义。能动司法应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法律规制为原则,以适度有序为方法论,以利益衡量为正当选择,以审判方法和审判作风为重点。同时法院当前的能动司法适宜以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为主要区域,并围绕司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展开。能动司法的实践涵盖刑事、民商、行政三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并随国家和当地政策大局的变化而丰富其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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