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篇
  免费   0篇
政治法律   12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4篇
  2009年   2篇
  2006年   1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将其引入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该制度适用的总体现状,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以广西地区为例,来探讨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该制度在我国少年法庭中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西北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仅存的一块比较完整的红色革命根据地,不仅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的落脚点,而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军民抗击日寇和建立新中国的军事、政治中心。在这块红色根据地,党领导西北红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军事斗争。在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今天,研究西北革命根据地军事斗争特点和历史经验,对推动党史军史研究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使部队能打仗、打胜仗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年来,在社会变迁及基础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呈现出阶段性的发展样态。研究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和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并以复杂系统论为方法论,将少先队工作先后划分为四个阶段:时势裹挟下的高歌时期,朴素经验的恢复与创生期,素质教育框架下的同质化发展期以及多重困境下的自觉改革期。70年来,少先队工作的总体成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了组织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少先队工作经验等。然而,面对时代的挑战,少先队工作也存在着转型不及时,独立性意识较为薄弱,少先队专业化建设不充分,缺乏一定比例的专业型教师等问题。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少先队在发展中需不断强化危机意识,加强制度保障、专业保障及人员保障。  相似文献   
4.
公法、私法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结构性基础,大陆法系公法私法二分传统滥觞于古罗马,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得以正式确立。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角色的变化、法律主体的扩张、法律观念的嬗变以及新法学思想的冲击,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的二分传统出现了新变化。  相似文献   
5.
刘翀 《行政与法》2006,(5):39-41
对信访生成原因之思考,必须结合我国法治建设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信访与法治在当前形成了一种共生与竞争关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走到特定历史阶段所出现的必然结果。政府主导型路径选择所造成的思想启蒙方面的缺失及政府权力的过于强大,法治建设所面对的特殊政策环境以及立法、司法等法治环节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抑制了法治的竞争力,使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法治替代品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刘翀 《法律科学》2009,(5):13-21
法律形式主义曾是美国法学的正统,现实主义法学则从概念、逻辑、规则等多个角度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批判,并以预测模式为中心,提出了个殊主义、目的性司法和对司法过程进行经验主义探究等改革主张,对美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7.
刘翀 《民主与法制》2013,(22):68-69
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开展了一次全党范围内的整风运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整党整风运动,又是党在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伟大创举。  相似文献   
8.
刘翀 《法律科学》2013,31(2):33-42
目的主义在美国主要指法律过程学派的哈特和萨克斯所提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该理论反对传统制定法解释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强调目的在制定法解释中的优先地位及解释者对制定法目的的建构,要求以能最佳实现目的的方式来确定制定法文本的意义,并对解释施加文本规约意义和“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的限制.目的主义的吸引力在于既赋予解释者更新、发展制定法的任务,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非民选的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9.
功能主义行政执法适应现代规制国家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导控任务的需要,将功能性论据通过目的或结果等通道引入到个案之中,以工具化的法律贯彻特定的政策、目标或落实国家的价值偏好。功能主义执法逻辑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极易被推到极端,使权利的门槛被踏平,法律规范的防火墙功能丧失,因而其负面影响必须得到控制。为此,需要以权利思维去校正系统功能迫令的过度驱使,以权衡方法进行竞争性利益的审慎衡量,以充分的论证来证立可归责的后果。  相似文献   
10.
刘翀 《法治研究》2016,(5):141-149
“法治中国”所处时空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需要的法治是一种同时吸收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和程序法治合理因素的综合型法治,这种综合型法治是我们思考法治指数建设的前提和出发点.在法治指数的具体设计中,需要注意区分法治效果指数与法治促进指数及主观法治指数与客观法治指数并分别协调好这两对指数相互间的关系.而就指数的利用而言,则需要清楚量化的法治指数并非如同其最终表现出来的那个数字一样是完全精确的,法治指数中指标体系建构的可操纵性、具体考核标准意义的多维性等原因都导致法治指数最多只具有有限的客观性因而在运用时不宜绝对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