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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性质不同于执行担保,“担保表示区分说”试图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解释为执行担保,从而赋予担保条款执行力的思路无法实现。《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担保人的单方承诺以及执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担保条款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和解债权实现,避免执行和解制度过度复杂化,故应当在准确识别、区分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规范解释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实质要件,设置相应的担保实现程序路径,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协调一致。同时,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实质不公以及执行拖延,还宜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后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3.
刘君博 《中外法学》2013,(6):1317-1319
检索说明:本索引内含作者、译者、篇名三个义项,混合编排。排列以义项的汉语拼音为序,首字拼音相同者以四声为序,首字音声相同者以第二字为准,依次类推。斜线后数字为该文所载号别,冒号之后数字系该文所在页码(全卷六期连续计码)。保险法因果关系论(马宁)/4:860本刊编辑部中国法理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2:225本刊编辑部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2:239本刊编辑部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5:899本刊编辑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6:1276  相似文献   
4.
刘君博 《北方法学》2016,(3):105-11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对于解决该制度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试行的审理程序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撑,尚不能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程序建构必须立足于制度本身的规范性目的,遵循基本的程序法理,同时配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的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制度、审理及救济程序、诉的合并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程序安排的解释和重构能够促进其按照制度预设的功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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