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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已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念认为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正犯类型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理论中的正犯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行犯的范畴.德日刑法对正犯做出扩张解释,源于区分制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错误地理解了决定刑罚的因素,混淆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功能,引发了解释论上的混乱.只有通过学说重塑立法,将正犯解释为主犯,把帮助正犯解释为从犯,才能使区分制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3.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的脱节,一直是备受诟病的问题。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资格合为一体,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司法考试确实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表现在各大法学院对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等,在面向实践性、操作性方面不断进行改革,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各种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不断涌现,出现了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考生们趋之若骛,而相对地轻视法学院的理论教授,对法学教育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1]在此背景下,作为准入前提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是什么关系,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应该围绕着司法考试展开,过于功利化地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否会让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冲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等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着手,分析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如何应对司法考试对自身产生的冲击问题,或者说,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如何以一种适当的姿态接纳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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