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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水资源紧缺、水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现状,近年的"两会"上,诸多代表提出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有限的水资源。鉴于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崭新领域,我们有必要从国内外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中汲取经验。从国外的情况看,很多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公共利益,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国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原告资格、救济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都确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从国内的情况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国内外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第一,建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有效保护水资源具有重大意义;第二,要抓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推动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进而推动建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从策略上讲,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试验诉讼"来逐步推进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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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占河湖水域的现象十分严重,对蓄水、防洪、航运等均产生不利影响。从成因上看,侵占河湖水域,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关键制度欠缺方面的原因。为有效规制河湖水域侵占行为,不仅要完善河湖管理相关立法,还要确立水域占补平衡和水域公共侵占限制等关键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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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明,截至2012年10月,全国共有地方水法规670余部。从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努力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并对相关水利重点领域进行了立法创新;另一方面,我国地方水法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体系不够全面、立法突破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地方水利立法工作,中央层面要加强对地方水利立法工作的跟踪评估、指导和督促;各地要从体系化角度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法规体系,并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和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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