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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交往理论评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艾四林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3)
“交往行为”构成了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他比较分析了交往行为与其它社会行为的区别,突出了交往行为的特殊地位。内在于交往行为之中的合理性是语言性、互主体性、程序性、可误性、开放性,这有别于传统的意识理性,体现了哈贝马斯对理性的重建。“生活世界”和“系统”是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是从行为理论过渡到社会理论的桥梁,这一对范畴的提出表明了哈贝马斯对“社会”的重新理解。对西方社会的诊断是交往理论社会批判实质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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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如果我们考察了哈贝马斯(JhrgenHabermas,1929——)整个思想发展轨迹,就不难看出,他一直致力于创建一种合理性理论,似便给古典的批判的社会理论奠定一个规范性基础。而M·韦伯(MaxWeber,1864—1920)的合理性理论无疑是哈贝马斯理论创作的重要参照点。哈贝马斯之选择韦伯,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恐怕还得追溯到韦伯独特的研究论题及其方法。韦伯无疑是古典社会学家中首先、也是唯一将合理性(Rationallt)概念作为一把犀利的解剖刀,以洞悉欧洲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本质的理论家。这显然给了哈贝马斯以深深的正面启迪,而韦伯合理性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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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意识哲学——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交往理论转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超越意识哲学——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交往理论转向艾四林车锐敏哈贝马斯在本世纪80年代初转向交往理论,意味着在理论上和方法上同意识哲学的彻底决裂。促使哈贝马斯从意识哲学转向交往理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下面三方面的因素却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本世纪以来的西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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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论后形而上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哈贝马斯论后形而上学艾四林现代与后现代之争是当代西方思想界的热点。而争论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如何对待理性的问题。理性在多样性的呼声中还能维护其自身的统一吗?当代健在的最知名西方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在对后形而上学思想及其困境审视后,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颇耐人寻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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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辩证思维结构的共性──评《文化比较中的中国》艾四林联邦德国著名中国哲学史学专家汉斯·海恩茨·霍尔兹的新作《文化比较中的中国》作为《辩证思维丛书》第9部于1994年由科隆了特出版社出版。全书除导言外由两大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古代中国的语言和世界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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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思想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四林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哈贝马斯在理论活动的初期(20世纪50-60年代),秉承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致力于从认识论和方法论角度为社会批判理论奠定基础。70年代后,他逐渐突破了该学派的限制,汲取各派思想精华,并最终于80年代初完成了从认识论向交往理论的转向。“交往行为理论”是一部几乎涉及人文社会科学所有领域的百科全书。这一理论随着哈贝马斯的研究仍在不断拓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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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宗教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人们多是在否定意义上谈到康德。其实,正是在这一关系问题上集中地体现了他道德革命的真实精神:道德不但对科学、宗教是自律的,而且是科学、宗教的基础。 一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集中地讨论了科学问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集中讨论了道德问题。《纯粹理性批判》总的精神是崇尚了理性,弘扬了科学、知识,但《纯粹理性批判》的最后结论却是要限定科学,为信仰、道德留地盘。究竟如何看待这一似乎矛盾的现象;限定果真就是否定,果真只具有消极意义? 科学、知识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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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四林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71-75,81
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都秉承了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探讨如何从民族国家走向世界大同,但又都试图根据200年来的人类历史经验对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表达的和平思想加以改造,虽然二人的路径不尽相同.罗尔斯是在人民层面上进行建构不同人民的和平共处,哈贝马斯则是更多的考虑制度层面的和平问题.罗尔斯认同康德国家主权的观念但其和平的联盟又非国家联盟而是人民联盟,他试图通过用人民替换国家,对国家主权做某种程度的限制.哈贝马斯则认同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观念但又超越国家从后民族国家的层面去实现世界和平.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试图将康德的消极和平改造成一种积极的和平.这样的改造也常使他们在对现实政治的阐释中陷于尴尬和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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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法律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至近代,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日益凸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论证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过程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一般而言,对法律合法性的证明主要有两种路径:其一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植根于道德的合理性,法律与道德是一种模仿关系;其二主张法律与道德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的合法性或者在于法律的合法律性,或者在于国家强制。但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关系,所以法律的合法性应该从基于商谈伦理学的程序主义角度进行论证,从而实现了对传统论证方法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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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1929─)所建构的交往理论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商谈伦理学(Diskursethik)在其交往理论体系中,占据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地位:从理论上讲,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他的以理性为基础、视语言为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中介和交往行为相互协调的机制的交往理论的理论论证过程;从实践上讲,哈贝马斯试图以商谈伦理学的建立,将理论的交往理性扩充到实践的交往理性,完成他在哲学上所进行的“范式转换”。它无疑为走出传统伦理学的困境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