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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可得利益赔偿大体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如何理解可得利益这一概念至为重要,界定概念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比较,有必要探讨违约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机会丧失等概念的关系,它们之间很容易发生混淆.通过对这些复杂关系的比较,期望能够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闫仁河 《兰州学刊》2008,(4):131-133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一方面也是合同的激励功能所使然,有利于激励当事人追求利润,也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履约。  相似文献   
3.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4.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相似文献   
5.
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预见规则是为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范围而产生的 ,它见诸多国民法典中。我国合同法的预见规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见规则与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既有异曲同工之处 ,又有各自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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